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04-302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臺北市政府(104)府都新字第10430475000號令修正發布第1、3點條文;並自104年6月28日起實施
  • 一、臺北市政府為管理依臺北市大內湖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使用許可申請 作業程序(以下簡稱本作業程序)第五點規定申請分期繳納回饋金案 件(以下簡稱分期繳納案件),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 三、適用本作業程序之建築物所有權人,其於當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向臺北 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建管處)申請停止次核心產業使用者, 該年度之分期回饋金無須繳納;其逾六月三十日申請者,仍應繳納該 年度之分期回饋金。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