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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大內湖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使用許可申請作業程序
第 5 條五、擬定「臺北市大內湖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使用許可回饋規定」細部計 畫案公告實施前,依臺北市大內湖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使用許可回饋 辦法申請回饋金分期繳納者,其繳納程序依原回饋辦法及臺北市大內 湖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回饋金分期繳納案件處理原則辦理。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13-04-302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臺北市政府(104)府都新字第10430475000號令修正發布第1、3點條文;並自104年6月28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