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本會置委員十九人,置召集人一人,由交通局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局長指派之 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交通局就下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財政局代表一人。 (二)交通局代表一人。 (三)勞動局代表一人。 (四)法務局代表一人。 (五)主計處代表一人。 (六)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代表一人。 (七)臺北市公共運輸處(以下簡稱公運處)代表一人。 (八)交通部代表一人。 (九)交通部運輸研究所代表一人。 (十)臺北市公車聯營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聯管會)代表一人。 (十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代表一人。 (十二)身心障礙團體代表一人。 (十三)專家學者五人。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機關團體委員期滿得續聘(派)之;專家學者續聘人數以不超過 新聘人數為原則;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外聘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全體委員任一性別應 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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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1-202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2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106)北市交管字第10630015300號函修正第2點條文;並自106年3月1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