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為促進公車運輸業健全發展,定期檢討公車營運 成本及督導改善臺北市聯營公車(以下簡稱聯營公車)服務品質,依據大眾運輸營運與 服務評鑑辦法第五條規定,設置臺北市聯營公車營運與服務品質督導及評鑑委員會(以 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置委員十九人,置召集人一人,由交通局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局長指派之 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交通局就下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財政局代表一人。 (二)交通局代表一人。 (三)勞動局代表一人。 (四)法務局代表一人。 (五)主計處代表一人。 (六)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代表一人。 (七)臺北市公共運輸處(以下簡稱公運處)代表一人。 (八)交通部代表一人。 (九)交通部運輸研究所代表一人。 (十)臺北市公車聯營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聯管會)代表一人。 (十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代表一人。 (十二)身心障礙團體代表一人。 (十三)專家學者五人。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機關團體委員期滿得續聘(派)之;專家學者續聘人數以不超過 新聘人數為原則;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外聘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全體委員任一性別應 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聯營公車營運服務品質評鑑事項。 (二)民眾申訴聯營公車行車服務優、劣之受理、調查、審議及處理事項。 (三)配合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大眾運輸營運評鑑事項。 (四)定期檢討聯營公車營運成本及票價事項。 (五)聯營公車單位營運服務補貼案之審核事項。 (六)其他有關提升聯營公車服務品質之督導事項。
- 四、本會每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 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委員不克出席時,不得委任代理人出席,並應事先通知本會。 本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使得作成決議。 本會開會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 五、本會設工作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公運處處長兼任;置幹事若干人,由財政局、交 通局、勞動局、法務局、主計處、研考會及聯管會分別指派現職人員兼任。 工作小組每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 六、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交通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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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1-202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2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106)北市交管字第10630015300號函修正第2點條文;並自106年3月1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