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本組織委員為本局簡任技正級以上長官及各單位主管,並由局長或副局長擔任召集人。
- 五、本組織為落實預(概)算審查機制之推動,得依本局業務單位處室分設工作組,由局長 分別指派本局簡任技正級以上長官擔任各工作組之主持人,會同該處室業務主管等成員 ,以及會計室指派人員列席,以會議辦理初審工作。各工作組之審查會議時間由會計室 統一依各年度本市地方總預算案編製日程表預定進度簽報 局長排定,並應於召開本組 織會議審查前完成初審工作。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1-01-203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7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6)北市衛會字第10635808200號函修正第2、5點條文;並自106年7月3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