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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1-01-203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臺北市政府府人管字第1130146397號函修正第5、6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 五、本會置食品保安官(以下簡稱食安官)一人,由市長指定之人兼任, 承召集人之命督導、調度及指揮本府各局處執行食品安全相關業務; 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衛生局副局長兼任,承食安官之命綜理會務; 其幕僚作業由衛生局派員兼辦。 本府各局處人員執行食品安全相關業務,如有具體或重大優劣事蹟, 食安官得召開會議研議建議獎懲,並奉市長核准後,函請各機關依獎 懲程序辦理。
  • 六、本會下設工作小組,由教育局、產業發展局、警察局、衛生局、環境 保護局、法務局、市場處及商業處之專門委員層級以上人員兼任組成 ,由執行秘書每月定期召開會議一次。工作小組成員不克出席時,應 指定代理人出席。另工作小組置幹事若干人,由工作小組指派相關業 務機關人員兼任之,協助執行會務。 如遇重大或緊急之食品安全事件,食安官或執行秘書得召開臨時工作 小組會議,並得指定相關局處出席及出席會議之層級,必要時得由執 行秘書對外發言。 工作小組任務分工如下: (一)衛生局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辦理市售產品監測及業者稽查 ;彙整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資訊,並發布訊息;規劃消費者食品安全 正確觀念之宣導。 (二)產業發展局執行傳統市場及攤販集中場(含夜市)、工廠、商圈餐 飲業等之食品安全維護作為。 (三)環境保護局執行違規產品銷毀,以及後續回收與處置作業。 (四)警察局、教育局、法務局、商業處及市場處,於業務執掌範圍,協 助上述機關辦理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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