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1-01-203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臺北市政府府人管字第1130146397號函修正第5、6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食品安全,推動食品安全政策, 因應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特設臺北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 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二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 由市長指派之副市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有關人員聘(派) 兼之: (一)教育局、產業發展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及法務局代表各一人。 (二)公民團體代表一人至二人。 (三)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一人至二人。 (四)食品產業代表一人至二人。 (五)具有食品科學、餐飲管理、分析化學、毒理學、醫學、法學、風險 評估、流行病學等相關專門學術經驗之專家學者七人至九人。 前項第一款之代表,應由市長指派各機關主任秘書以上人員兼任。 第一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出缺時,得補 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 進退。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
  •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食品安全政策及規範。 (二)審議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三)督導食品安全委員會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小組)之執行。 (四)督導消費者食品安全正確觀念之宣導。 (五)執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條之一規定直轄市應設食品安全會報 之事宜。
  • 四、本會至少每年召開會議四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 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 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一人代理之。 委員不克出席時,得委任代理人出席。但專家學者不適用委任出席規 定。 本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 數同意,始得作成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本會得依會務需要,邀請本府相關局處、其他民間團體及專家學者列 席。
  • 五、本會置食品保安官(以下簡稱食安官)一人,由市長指定之人兼任, 承召集人之命督導、調度及指揮本府各局處執行食品安全相關業務; 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衛生局副局長兼任,承食安官之命綜理會務; 其幕僚作業由衛生局派員兼辦。 本府各局處人員執行食品安全相關業務,如有具體或重大優劣事蹟, 食安官得召開會議研議建議獎懲,並奉市長核准後,函請各機關依獎 懲程序辦理。
  • 六、本會下設工作小組,由教育局、產業發展局、警察局、衛生局、環境 保護局、法務局、市場處及商業處之專門委員層級以上人員兼任組成 ,由執行秘書每月定期召開會議一次。工作小組成員不克出席時,應 指定代理人出席。另工作小組置幹事若干人,由工作小組指派相關業 務機關人員兼任之,協助執行會務。 如遇重大或緊急之食品安全事件,食安官或執行秘書得召開臨時工作 小組會議,並得指定相關局處出席及出席會議之層級,必要時得由執 行秘書對外發言。 工作小組任務分工如下: (一)衛生局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辦理市售產品監測及業者稽查 ;彙整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資訊,並發布訊息;規劃消費者食品安全 正確觀念之宣導。 (二)產業發展局執行傳統市場及攤販集中場(含夜市)、工廠、商圈餐 飲業等之食品安全維護作為。 (三)環境保護局執行違規產品銷毀,以及後續回收與處置作業。 (四)警察局、教育局、法務局、商業處及市場處,於業務執掌範圍,協 助上述機關辦理相關事宜。
  • 七、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衛生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