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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8-203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1)北市教終字第1113106485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12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青少年發展處辦理教師參與行政訓練作業原則;新名稱:臺北市青少年發展暨家庭教育中心辦理教師參與行政訓練作業原則)
  • 一、臺北市青少年發展暨家庭教育中心(以下簡稱青發家教中心)為加強 學校教師有關青少年發展及推動幸福家庭專業知能,透過參與教育行 政工作,提升學校行政效能並借重學校教師之教學專業及提供學校經 營實務經驗,俾利青少年發展及家庭教育政策規劃及行政工作符合學 校教育發展需求,特訂定本原則。
  • 二、本原則適用對象為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公立各級學校(含幼兒園 )服務滿三年且現職未兼行政工作之合格教師及本市儲訓合格之候用 校長(以下簡稱參訓教師)。
  • 三、參訓教師之訓練期間,同一人以二學年為限,必要時得延長一學年。 參與專案以該專案期程為限。
  • 四、參訓教師人數,同一學校以一人為原則,每一學年以四人為限。
  • 五、受訓單位為青發家教中心各組室或任務編組。
  • 六、遴選方式為青發家教中心遴選候選人員,並簽請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局 長核可後調訓。但參訓教師不足額或為因應專案業務所需,得隨時專 案辦理。
  • 七、訓練內容除參與教育行政與專業研究工作外,應參加青發家教中心各 組室研習、會議及其他行政工作。
  • 八、參訓教師上下班、差假、加班比照青發家教中心相關規定辦理。
  • 十二、參訓教師於訓練期間有具體績效者,得予以獎勵。違反公務員服務 相關規定者,得終止訓練。情節重大者,並依規定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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