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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1-06-20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臺北市政府(106)府授秘公字第10630762600號函修正第2點條文;並自即日起施行
  • 二、本須知適用下列回饋場地: (一)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國光會議廳。 (二)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復興館八樓城市空間。 (三)台北 101大樓信義大廳。 (四)交通部國際會議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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