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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1-06-20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臺北市政府(106)府授秘公字第10630762600號函修正第2點條文;並自即日起施行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市都市計畫案民間機構回饋所屬場地(以下簡稱 回饋場地)使用管理事宜,訂定本須知。
  • 二、本須知適用下列回饋場地: (一)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國光會議廳。 (二)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復興館八樓城市空間。 (三)台北 101大樓信義大廳。 (四)交通部國際會議廳。
  • 三、各回饋場地提供使用範圍、每年回饋使用天數、使用時間及申請對象、方式、費用,詳 如附表(回饋場地說明)。
  • 四、本府各機關申請免費借用各回饋場地,以向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以下簡 稱公管中心)登記之使用時間為準,公管中心須於每年規定期限前完成使用時間登記調 查,若本府登記使用天數未達回饋天數,公管中心得受理各機關臨時登記。 前項使用時間登記原則,以本府府級重大活動為優先,如有爭議則由公管中心召開跨局 處協調會協商之。
  • 五、本府各機關使用各回饋場地,除依本須知辦理外,並應遵守各回饋場地管理機關訂定之 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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