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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9-03-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8 年 08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108)北市觀發字第1083022409號令修正發布第7點第1款之附表1及第8點條文;並自108年9月3日生效
  • 七、申請應備文件: (一)臺北市觀光活動補助申請表 1 份(詳附表 1)。 (二)觀光活動企劃書 10 份(詳附表 2):以 A4 規格紙張(直式橫書 編排)雙面列印,並編列頁碼,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1.活動名稱:應載明活動中文名稱及英文名稱。 2.活動緣起。 3.活動主旨及目標。 4.活動內容:主辦單位、辦理時間、地點、執行方式、是否收費及 價格等,如有系列活動應列明。 5.配套措施:行銷宣傳計畫,如造勢活動、文宣品及媒體宣傳等。 6.資源整合:相關單位擔任角色及所提供資源,如共同主辦、協辦 、指導、贊助等。 7.預算經費表:應詳列全部經費內容,如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 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8.執行時程:含籌備、執行及結案等時程。 9.預期成效:預估媒體露出效益、活動參與人次、觀光周邊產值等 ,並提出計算方式。 10.實績經驗:近 2 年舉辦之活動內容、成效,並附照片、媒體報 導等證明資料。 活動如獲政府機關補助,亦請詳列。 (三)資格證明文件 1 份:應附立案或登記證書影本。 (四)著作財產權聲明及授權同意書 1 份(詳附表 3)。
  • 八、審查程序: (一)第一階段:由本局審查書面資料,申請人檢具之文件不完備者,本 局將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二)第二階段:本局邀集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委員會,依審查 重點審核,並通知申請者到場簡報。如經通知未到場者,得僅就書 面資料審查。 (三)前款審查委員會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 過半數同意。 出席委員之外聘委員應至少二人且不得少於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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