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八、經本處錄取之祝福金獲領人,應攜帶身分證件及印章至原申辦分處領 取。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3-09-3002
臺北市動產質借處祝福金申請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01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臺北市動產質借處(106)北市質借業字第10630007400號函修正第8點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