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六、各類祝福金申請資格如下: (一)求職成功祝福金:凡本處質借客戶本人經由政府機關所屬就業服務 單位轉介求職成功,且自領薪日起算前 6 個月,累計質借金額平 均每月達 20,000 元以上者。每人每年限申請 1 次,終身累計以 申請 3 次為限。 (二)職訓結訓祝福金:凡本處質借客戶本人參加政府機關所屬職業訓練 單位(或其委訓機構)職業訓練結訓,且自職訓結訓日起算前 6 個月,累計質借金額平均每月達 20,000 元以上者。每人終身限申 請 1 次。 (三)學業成績優良祝福金:凡本處質借客戶自規定之開始申請日起算前 6 個月,累計質借金額平均每月達 30,000 元以上,本人或子女就 讀國內國中(公立)、高中職及大專院校,其學業及操行成績達下 列標準者,得提出申請: 1.學業成績:國中 80 分以上、高中職 75 分以上、大專院校 80 分以上者;如成績單無數據登錄,則得參採三分之二(含)以上 之學科成績評列甲等或相當甲等以上者。 2.操行(德育)成績:80 分或甲等或相當甲等以上;如成績單無 數據登錄,則得參採其文字描述須無負面性質評述者。 (四)學業成績進步祝福金: 凡本處質借客戶自規定之開始申請日起算前 6 個月,累計質借金 額平均每月達 30,000 元以上,本人或子女就讀國內國中(公立) 、高中職及大專院校,其學業及操行成績達下列標準者,得提出申 請: 1.學業成績:前一學年第 2 學期平均成績,較第 1 學期平均成 績增加 3 分以上者。如成績單無數據登錄者,則以前一學年第 2 學期學科成績評列甲等以上者,較第 1 學期之學科評列甲等 以上增加 1/3 者。 2.操行(德育)成績:80 分或甲等或相當甲等以上;如成績單無 數據登錄,則得參採其文字描述須無負面性質評述者。
- 七、申請各類祝福金者,應於公告之申請期間內(郵寄以郵戳為憑),填 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證明文件正本(驗畢歸還)及影本各 1 份提出 申請,另採郵寄申請者檢附證明文件正本(不退還),逾期不受理: (一)求職成功祝福金: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任職機構之薪資證明文件 及政府機關所屬就業服務單位轉介就業成功之證明文件。 (二)職訓結訓祝福金: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政府機關所屬職業訓練單 位(或委訓機構)核發之結訓證書。 (三)學業成績優良祝福金:申請人或與其子女關係之身分證明文件、學 業成績及操行成績之證明文件。 (四)學業成績進步祝福金:申請人或與其子女關係之身分證明文件、前 一學年(上、下學期)學業成績及操行成績之證明文件。 (五)申請學業成績優良及進步祝福金,相關證明文件正本得採郵寄方式 送達(寄件郵戳須於公告申請期間內),惟文件正本不予退還,資 料有誤或缺漏者,經通知(電話或簡訊)次日起 7 日內,未向原 申辦分處補正者(郵寄或送達),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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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9-3002
臺北市動產質借處祝福金申請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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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臺北市動產質借處(109)北市質借業字第1093004770號函修正第6、7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