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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3-09-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2 年 07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臺北市動產質借處奉首長核准修正全文11點;並以電子郵件下達生效
  • 一、臺北市動產質借處(以下簡稱本處)為鼓勵本處質借客戶本人或其子 女奮發上進肯定自我之精神、關懷重大傷病客戶及減輕客戶撫育新生 兒之經濟壓力,特訂定本要點。
  • 二、祝福金申請類別如下: (一)求職成功祝福金。 (二)職訓結訓祝福金。 (三)學業成績優良祝福金。 (四)學業成績進步祝福金。 (五)康復祝福金。 (六)新生兒祝福金。
  • 三、各類祝福金之發放名額,配合年度預算辦理,於每年年初公告。各類 (組)祝福金之申請人數未達公告之發放名額時,得調整其他類(組 )公告之發放名額或以增額方式辦理。另申請人數超過公告之發放名 額時,依下列標準錄取至額滿為止: (一)求職成功、職訓結訓、康復及新生兒祝福金:依受理時間先者為優 先。 (二)學業成績優良祝福金:以學期總平均分數高者為優先。 (三)學業成績進步祝福金:以學年二學期之平均進步成績分數高者為優 先。
  • 四、各類祝福金之獎勵金額如下: (一)求職成功祝福金:每名 3,000 元整。 (二)職訓結訓祝福金:每名 3,000 元整。 (三)學業成績優良祝福金: 1.公立國中組:每名 1,000 元整。 2.高中職組:每名 2,000 元整。 3.大專院校組:每名 3,000 元整。 (四)學業成績進步祝福金:每名 1,000 元整。 (五)康復祝福金:每名 3,000 元整。 (六)新生兒祝福金:每名 3,000 元整。
  • 五、各類祝福金申請時間如下: (一)求職成功祝福金:自領取第一個月薪資後 6 個月內提出申請,申 請期間為每年 1 月 1 日起至 10 月 31 日止。 (二)職訓結訓祝福金:自結訓證書核發後 6 個月內提出申請,申請期 間為每年 1 月 1 日起至 10 月 31 日止。 (三)學業成績優良祝福金: 1.上學期:每年 4 月 1 日起至 4 月 30 日止。 2.下學期:每年 10 月 1 日起至 10 月 31 日止。 (四)學業成績進步祝福金:每年 10 月 1 日起至 10 月 31 日止。 (五)學業成績優良及成績進步祝福金,僅能擇一申請,不得重複。 (六)康復祝福金:於重大傷病證明有效期限內提出申請,申請期間為每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 月 31 日止。 (七)新生兒祝福金:申請期間為每年 1 月 1 日起至 10 月 31 日止 。
  • 六、各類祝福金申請資格如下: (一)求職成功祝福金:凡本處質借客戶本人經由政府機關所屬就業服務 單位轉介求職成功,且自領薪日起算前 6 個月,累計質借金額平 均每月達 30,000 元以上者。每人每年限申請 1 次,終身累計以 申請 3 次為限。 (二)職訓結訓祝福金:凡本處質借客戶本人參加政府機關所屬職業訓練 單位(或其委訓機構)職業訓練結訓,且自職訓結訓日起算前 6 個月,累計質借金額平均每月達 30,000 元以上者。每人終身限申 請 1 次。 (三)學業成績優良祝福金:凡本處質借客戶自規定之開始申請日起算前 6 個月,累計質借金額平均每月達 30,000 元以上,本人或子女就 讀國內國中(公立)、高中職及大專院校,其學業及操行成績達下 列標準者,得提出申請: 1.學業成績:國中 80 分以上、高中職 75 分以上、大專院校 80 分以上者;如成績單無數據登錄,則得參採三分之二(含)以上 之學科成績評列甲等或相當甲等以上者。 2.操行(德育)成績:80 分或甲等或相當甲等以上;如成績單無 數據登錄,則得參採其文字描述須無負面性質評述者。 (四)學業成績進步祝福金: 凡本處質借客戶自規定之開始申請日起算前 6 個月,累計質借金 額平均每月達 30,000 元以上,本人或子女就讀國內國中(公立) 、高中職及大專院校,其學業及操行成績達下列標準者,得提出申 請: 1.學業成績:前一學年第 2 學期平均成績,較第 1 學期平均成 績增加 3 分以上者。如成績單無數據登錄者,則以前一學年第 2 學期學科成績評列甲等以上者,較第 1 學期之學科評列甲等 以上增加 1/3 者。 2.操行(德育)成績:80 分或甲等或相當甲等以上;如成績單無 數據登錄,則得參採其文字描述須無負面性質評述者。 (五)康復祝福金: 凡本處質借客戶本人取得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核發重大傷病 證明,並自申請日起算前 6 個月,累計質借金額平均每月達 30,000 元以上者。每人終身限申請 1 次。 (六)新生兒祝福金: 凡本處質借客戶本人育有未滿 1 歲之新生兒,並自申請日起算前 6 個月,累計質借金額平均每月達 30,000 元以上者。每名新生兒 限受理 1 次。
  • 七、申請各類祝福金者,應於公告之申請期間內(郵寄以郵戳為憑),填 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證明文件正本(驗畢歸還)及影本各 1 份提出 申請,另採郵寄申請者檢附證明文件正本(不退還),逾期不受理: (一)求職成功祝福金: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任職機構之薪資證明文件 及政府機關所屬就業服務單位轉介就業成功之證明文件。 (二)職訓結訓祝福金: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政府機關所屬職業訓練單 位(或委訓機構)核發之結訓證書。 (三)學業成績優良祝福金:申請人或與其子女關係之身分證明文件、學 業成績及操行成績之證明文件。 (四)學業成績進步祝福金:申請人或與其子女關係之身分證明文件、前 一學年(上、下學期)學業成績及操行成績之證明文件。 (五)申請學業成績優良及進步祝福金,相關證明文件正本得採郵寄方式 送達(寄件郵戳須於公告申請期間內),惟文件正本不予退還,資 料有誤或缺漏者,經通知(電話或簡訊)次日起 7 日內,未向原 申辦分處補正者(郵寄或送達),不予受理。 (六)康復祝福金: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核 發重大傷病證明。 (七)新生兒祝福金:申請人與其新生兒關係之身分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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