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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11-201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5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12)北市產業企字第1123020871號函修正第2、5、7~9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 二、本局設創意提案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局長擔 任,其餘委員由本局副局長、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簡任技正及各科 室主管等人員擔任。 本會報幕僚作業由綜合企劃科擔任。
  • 五、本局各科室及所屬機關創意提案應繕寫「臺北市政府創意提案競賽提 案表」,提送本局綜合企劃科。
  • 七、創意提案合於第四點規定,經本會報各委員評分,平均分數達八十分 以上者,各提案得依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 表第三、四項規定,獎勵人員名單應一併提會審查: (一)評分達八十五分以上者: 主要提案人員以一人為原則,得核予嘉獎二次;參與提案人員 以二人為原則,得各核予嘉獎一次。 (二)評分達八十分以上,未達八十五分者: 主要提案人員以一人為原則,得核予嘉獎一次;參與提案人員 以一人為原則,得核予嘉獎一次。
  • 八、另為鼓勵同仁勇於創新、提供建言,有關提案核予採行者,各科室年 度提案達六案以上者,列為該單位考列甲等比率之重要參據。
  • 九、本局暨所屬機關之提案經本會報評分平均分數達八十分以上者,按獎 項擇優提報本府參與「創意提案競賽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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