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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12-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9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2)北市社政字第1123158969號函修正第3~5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局權管 政風業務副局長兼任;委員十八人以上,除由本局主任秘書、各一級 單位主管、所屬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陽明教養院、浩然敬老 院機關首長兼任外,其餘委員由本局局長指派之。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
  • 四、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政風室主任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 本會報事務。
  • 五、本會報原則每年召開會議一至二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臨時會議, 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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