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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12-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9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2)北市社政字第1123158969號函修正第3~5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貫徹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 ,提昇施政效能,特設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廉政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
  •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本局廉政計畫之規劃事項。 (二)本局廉政工作之諮詢事項。 (三)本局廉政工作執行情形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四)其他有關端正機關風紀及促進廉能政治事項。
  •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局權管 政風業務副局長兼任;委員十八人以上,除由本局主任秘書、各一級 單位主管、所屬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陽明教養院、浩然敬老 院機關首長兼任外,其餘委員由本局局長指派之。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
  • 四、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政風室主任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 本會報事務。
  • 五、本會報原則每年召開會議一至二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臨時會議, 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 六、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單位)人員或相關人士 列席。
  • 七、本會報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委員均為無給職。
  • 八、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局政風室預算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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