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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5-3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8 年 02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障字第1083018977號令修正發布第1~3點條文;並自108年2月15日生效
  • 一、為協助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聽覺障礙者與外界溝通,減輕植入人 工電子耳及購置耗材之經濟負擔,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 條、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及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 之規定,特訂定本計畫。
  • 二、人工電子耳補助申請規定: (一)人工電子耳之補助依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及身心障礙者輔 具費用補助基準表之規定辦理。 (二)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設籍本市之申請人依前款規定檢附申請文件 (含切結書正本,其中回執聯免填)親送、郵寄(以郵戳為憑)、 委託申辦方式向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簡稱本局)提出申請,本局受 理案件後辦理資格審查,並得視需要進行家庭訪視。審查完畢將核 定結果通知申請人、手術醫療院所與聽語術後復健機構。
  • 三、人工電子耳補助請款規定: (一)人工電子耳之請款依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及身心障礙者輔 具費用補助基準表之規定辦理。 (二)請款程序及應備文件: 1.請款程序:申請人於手術後、當年度結束前檢附以下應備文件向 本局辦理請款,經審核無誤後,由本局核撥補助款項,逾期視同 放棄補助。 2.應備文件: (1)請款書正本。 (2)核定公文影本。 (3)切結書正本(回執聯由術後聽語復健單位填具寄回本局)。 (4)統一發票或植入手術醫院收據正本(須註明申請人姓名、地址 )。 (5)手術醫院開立之植入診斷證明。(限於依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 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規定,經縣(市)主管機關核 准施行之醫療機構施行植入手術之醫療機構)。 (6)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 (7)申請人之郵局或銀行存摺帳戶影本。 (8)領據。 (9)其他必要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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