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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5-3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8 年 02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障字第1083018977號令修正發布第1~3點條文;並自108年2月15日生效
  • 一、為協助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聽覺障礙者與外界溝通,減輕植入人 工電子耳及購置耗材之經濟負擔,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 條、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及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 之規定,特訂定本計畫。
  • 二、人工電子耳補助申請規定: (一)人工電子耳之補助依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及身心障礙者輔 具費用補助基準表之規定辦理。 (二)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設籍本市之申請人依前款規定檢附申請文件 (含切結書正本,其中回執聯免填)親送、郵寄(以郵戳為憑)、 委託申辦方式向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簡稱本局)提出申請,本局受 理案件後辦理資格審查,並得視需要進行家庭訪視。審查完畢將核 定結果通知申請人、手術醫療院所與聽語術後復健機構。
  • 三、人工電子耳補助請款規定: (一)人工電子耳之請款依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及身心障礙者輔 具費用補助基準表之規定辦理。 (二)請款程序及應備文件: 1.請款程序:申請人於手術後、當年度結束前檢附以下應備文件向 本局辦理請款,經審核無誤後,由本局核撥補助款項,逾期視同 放棄補助。 2.應備文件: (1)請款書正本。 (2)核定公文影本。 (3)切結書正本(回執聯由術後聽語復健單位填具寄回本局)。 (4)統一發票或植入手術醫院收據正本(須註明申請人姓名、地址 )。 (5)手術醫院開立之植入診斷證明。(限於依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 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規定,經縣(市)主管機關核 准施行之醫療機構施行植入手術之醫療機構)。 (6)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 (7)申請人之郵局或銀行存摺帳戶影本。 (8)領據。 (9)其他必要證明文件。
  • 四、人工電子耳補助注意事項: (一)為了解申請人身心狀況、家庭照顧情形,及是否有補助以外之需求 ,本局得進行家庭訪視,申請人及其家屬與照顧者應予配合 (二)申請人經核定補助後,如有特殊情形需變更手術施行醫院、聽語復 健機構、術後復健期程,或欲放棄補助資格,應陳報本局同意。未 經同意而變更者,須繳回補助款項。 (三)切結書正本回執聯申請人應先行交給開立術後復健計畫之醫療院所 或聽語復健機構,俟申請人進行術後復健時,始將回執聯寄至本局 確認。
  • 五、人工電子耳耗材補助申請規定: (一)補助對象:設籍本市,領有本市核(換、補)發或註記聽障或併聽 障之多重障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接受人工電子耳植入手術 滿三年,有更換耗材需求者。 (二)補助項目:人工電子耳耗材,含長線、短線、線圈、麥克風、磁鐵 及耳勾等項目。各項耗材須整批一次提出申請,除十二歲以下兒童 耗材使用最低年限為一年,其餘最低使用年限為二年。本項耗材補 助不計入輔具補助每人每二年補助四項之項次計算。 (三)補助金額:低收入戶最高補助一萬元。中低收入戶及一般戶最高補 助八千元。 (四)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1.申請人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應備文件親自、郵寄(以郵戳為憑 )、委託申辦方式向本局提出申請。本局受理案件後辦理資格審 查,審查完畢將核定結果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始可於時效內購置 。 2.應備文件: (1)申請書正本。 (2)醫師開立之人工電子耳植入手術診斷證明書,證明手術已滿三 年(第二次之後申請可免附)。 (3)其他相關文件。 (五)請款程序及應備文件: 1.請款程序:申請人填具請款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辦理請款, 經審核無誤後,由本局核撥補助款項,逾期視同放棄補助。 2.應備文件: (1)請款書正本。 (2)核定公文影本。 (3)核定公文日起六個月內購置耗材之發票或收據正本。 (4)領據正本。 (5)申請人之郵局或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影本。 (6)購置耗材之保固書影本(保固書應載明產品規格、型號、序號 、保固年限及起迄日期(含年、月、日)、輔具供應商行號名 稱及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服務電話,並應標示經中央主管 機關醫療器材查驗合格之登記字號及其他必要資訊)。
  • 六、本局得隨時抽查補助對象輔具購置及使用之情形,申請人應本誠信原 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 方法領取本補助或以虛偽之證明及資料申請本補助者,本局不予補助 或對已撥付款項進行追繳,並得對申請人停止補助一至三年;涉及刑 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 七、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 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 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 八、經費來源: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補助額度或預算經 費用罄,經本局公告後不再受理申請。
  • 九、本計畫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 十、本計畫未盡事宜,依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及中央主管機關頒 訂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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