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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5-30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兒少字第1113195921號令修正發布第1、4點條文;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
  • 一、為促進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接受早期療育及減輕家庭經濟負擔,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一條及發展遲 緩兒童早期療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規定,特訂定本計畫。
  • 四、補助內容: (一)補助項目: 1.交通補助費:補助對象至衛生福利部公告「各直轄市、縣(市) 政府早期療育服務單位彙整表」所列療育單位,進行下列健保給 付補助之早期療育項目時,其衍生之交通費用: (1)物理治療。 (2)職能治療。 (3)語言治療。 (4)心理治療。 2.療育訓練費: (1)補助對象至衛生福利部公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早期療 育服務單位彙整表」所列療育單位,進行下列健保不給付之自 費早期療育項目時,其實際自費金額補助: 甲、音樂療育訓練。 乙、戲劇療育訓練。 丙、遊戲療育訓練。 丁、舞蹈療育訓練。 戊、藝術療育訓練。 己、物理治療。 庚、職能治療。 辛、語言治療。 壬、心理治療。 (2)補助對象至衛生福利部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可之早期 療育機構及身心障礙機構進行之自費早期療育項目,其療育訓 練費以實際自費金額補助。 3.第一目之交通補助費,每次新臺幣(以下同)二百元。但同一日 於同處進行二次以上早期療育項目者,其補助以一次為限。 (二)補助標準: 本計畫之補助每人每月最高補助三千元。但本市低收入戶,最高補 助五千元。 (三)不補助項目: 掛號費、家長會費、急診費、一般門診、評估、日托班、幼幼班、 職訓費或非屬第一款所列療育項目者。 (四)本補助與本市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弱勢兒 童及少年醫療補助之全民健康保險未涵蓋之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訓練 費補助僅擇一領取。 (五)已申請且獲本局核定本補助之月份,不得重複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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