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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5-30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兒少字第1113195921號令修正發布第1、4點條文;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
  • 一、為促進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接受早期療育及減輕家庭經濟負擔,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一條及發展遲 緩兒童早期療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規定,特訂定本計畫。
  • 二、本計畫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
  • 三、補助對象: 設籍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且已通報本市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通 報及轉介中心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未達就學年齡之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 (二)已達就學年齡,經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同意暫緩入 學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 前項所稱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兒童,指持有衛生福利部輔導設置 聯合評估中心或地方政府認可之醫院開具之綜合報告書(有效期間依 報告書有效期限認定之)或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證明書(有效期 間自開立日期起算一年內為有效)者;所稱身心障礙兒童係指領有本 市核(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證明者。
  • 四、補助內容: (一)補助項目: 1.交通補助費:補助對象至衛生福利部公告「各直轄市、縣(市) 政府早期療育服務單位彙整表」所列療育單位,進行下列健保給 付補助之早期療育項目時,其衍生之交通費用: (1)物理治療。 (2)職能治療。 (3)語言治療。 (4)心理治療。 2.療育訓練費: (1)補助對象至衛生福利部公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早期療 育服務單位彙整表」所列療育單位,進行下列健保不給付之自 費早期療育項目時,其實際自費金額補助: 甲、音樂療育訓練。 乙、戲劇療育訓練。 丙、遊戲療育訓練。 丁、舞蹈療育訓練。 戊、藝術療育訓練。 己、物理治療。 庚、職能治療。 辛、語言治療。 壬、心理治療。 (2)補助對象至衛生福利部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可之早期 療育機構及身心障礙機構進行之自費早期療育項目,其療育訓 練費以實際自費金額補助。 3.第一目之交通補助費,每次新臺幣(以下同)二百元。但同一日 於同處進行二次以上早期療育項目者,其補助以一次為限。 (二)補助標準: 本計畫之補助每人每月最高補助三千元。但本市低收入戶,最高補 助五千元。 (三)不補助項目: 掛號費、家長會費、急診費、一般門診、評估、日托班、幼幼班、 職訓費或非屬第一款所列療育項目者。 (四)本補助與本市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弱勢兒 童及少年醫療補助之全民健康保險未涵蓋之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訓練 費補助僅擇一領取。 (五)已申請且獲本局核定本補助之月份,不得重複申請。
  • 五、申請方式及應備文件: (一)補助對象於當月完成療育訓練後,申請人應於完成訓練次月起三個 月內備齊應備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二)前述所稱申請人,係指補助對象之父母、監護人、實際照顧者或經 地方政府指定之療育單位等。 (三)申請應備文件: 1.申請書。 2.綜合評估報告書全卷影本、診斷證明書影本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首次申請或有效期限屆滿時,須檢附)。 3.申請人郵局存摺影本、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影本或悠遊付收款碼頁 面(首次申請或變更時須檢附)。 4.申請「交通補助費」須另檢附下列文件之一: (1)就醫治療紀錄(療育單位提供之治療紀錄單、紀錄卡等),若 為影本須加蓋療育單位戳章或治療師職名章,並註明療育項目 、療育日期。 (2)本局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補助「交通補助費」治療紀錄單。 5.申請「療育訓練費」須另檢附早期療育訓練費用收據正本或副本 ,並須註明單月金額、療育項目、療育日期。 6.其他證明文件。 (四)申請文件未備齊者,經本局以書面通知於文到後十五日內補正,逾 期未補正者,本局得不予補助。
  • 六、審核及撥款: (一)本局收到申請文件後,由承辦人進行審核,審核時間為九個工作日 ,審核完成後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核定月份及補助金額。 (二)補助款將於申請人收到本局核定書面通知後三周內,依本局會計程 序逕匯入申請人指定帳戶。
  • 七、補助對象有下列情形,申請人應主動向本局申報: (一)死亡。 (二)戶籍遷出本市。 (三)已無發展遲緩情形或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註銷。 (四)其他喪失申請資格之情事。 如因上述情形溢領本補助,經本局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繳回,逾期不 繳回者,如有領取其他相關補助或津貼者,本局得按月扣抵至溢領金 額繳清為止或依法送行政執行。
  • 八、本局得隨時派員訪視並且稽查補助對象接受療育之情形,或向相關單 位抽調紀錄,申請人若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領取本補助或以虛偽 之證明及資料申請本補助者,得不予補助或追繳溢領費用。涉及刑責 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 九、本計畫所需經費由衛生福利部及本局編列預算支應。
  • 十、本計畫所定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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