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7-09-203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9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6)北市地測字第10632352100號函修正第3、10、13~15、18~20、23、28、29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三、辦理單位 (一)主辦機關:本局,負責督導執行機關辦理測量助理公開甄選相關作業。 (二)執行機關:由本市大安地政事務所、本局土地開發總隊、本市古亭地政事務所、 本市建成地政事務所、本市中山地政事務所、本市松山地政事務所及本市士林地 政事務所依序輪流辦理測量助理公開甄選作業。 (三)協辦機關:非當年度執行機關之本局所屬所、隊。
  • 十、確認各項作業期程 執行機關邀集主、協辦機關等相關單位召開會議決定各項作業期程後,於本市就業服務 處(以下簡稱就服處)召開確認期程會議時提出。
  • 十三、確認甄試簡章 執行機關邀集主、協辦機關等相關單位召開會議確認「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及所屬所隊 專案技工(測量助理)甄試簡章」後,以密件方式送就服處。
  • 十四、公告甄試資訊 (一)甄試資訊由就服處公告於該處網站及台北就業大補帖;未公告前,簡章及題庫 應予保密。 (二)就服處公告甄試資訊後,本局及所屬所隊應於機關網站發布最新消息,告知民 眾可至就服處網站下載甄試簡章及筆試試題題庫,並註明就服處網址及聯絡電 話。 (三)執行機關撰擬新聞稿送本局簽辦發布,另製作宣傳海報函本府觀光傳播局協助 宣導,各協辦機關配合宣導。
  • 十五、確定報名工作人員及教育訓練 (一)報名工作人員包括督導人員、受理報名人員、引導人員、支援人員及報名資料 核對人員,所需員額及分配,由執行機關邀集主、協辦機關等相關單位召開會 議確認後,再由執行機關將上開名單提供予就服處。 (二)受理報名人員由執行機關及需用人機關之編制內職員擔任,必要時由協辦機關 支援協助。 (三)執行機關彙整人員名單,依就服處通知之訓練時間及地點,通知人員參加訓練 。
  • 十八、確認第二階段考試工作手冊 由執行機關將試擬第二階段術科考試工作手冊(草案)送局彙辦後,再由本局邀集主 、協辦機關等相關單位召開工作會議確認第二階段考試工作手冊。
  • 十九、筆試監試人員教育訓練 (一)筆試監試人員由編制內職員擔任。 (二)需用員額俟第一階段應考人數確定後,由執行機關統籌調度,必要時由協辦機 關支援協助。 (三)執行機關彙整人員名單提供予就服處,並依就服處通知之時間及地點,通知人 員參加教育訓練。
  • 二十、筆試命題人員入闈 (一)本局及所屬所隊各提報 2名建議命題人員,由執行機關彙整簽陳本局局長圈選 3 人為命題人員後,由本局將名單送就服處。 (二)命題人員名單於筆試辦理完成前應予保密。 (三)命題人員依就服處通知之日期入闈,辦理命題。
  • 二十三、公告筆試錄取人員名單 就服處完成試卷評分後辦理錄取公告,並函送筆試錄取人員資料予主辦機關。
  • 二十八、公告錄取人員 就服處辦理錄取公告並將錄取人員資料送予主辦機關,由本局轉請執行機關通知錄 取人員辦理後續事宜。
  • 二十九、確認分發作業執行事項 執行機關邀集主、協辦機關等相關單位召開會議確認分發作業流程、任務及人員分 配。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