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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9-203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9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6)北市地測字第10632352100號函修正第3、10、13~15、18~20、23、28、29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促進本局及所屬所隊測量助理之新陳代謝、活化 人力資源、提升人力素質及整體工作效益、測量專業知識及勝任測量業務需要,特訂定 本作業程序(流程圖如附件)。
  • 二、本局及所屬所隊之測量助理出缺而無法依規定程序補足者,依本作業程序辦理公開甄選 。
  • 三、辦理單位 (一)主辦機關:本局,負責督導執行機關辦理測量助理公開甄選相關作業。 (二)執行機關:由本市大安地政事務所、本局土地開發總隊、本市古亭地政事務所、 本市建成地政事務所、本市中山地政事務所、本市松山地政事務所及本市士林地 政事務所依序輪流辦理測量助理公開甄選作業。 (三)協辦機關:非當年度執行機關之本局所屬所、隊。
  • 四、測量助理公開甄選作業分二階段辦理 (一)第一階段為筆試,第二階段為體能測驗及術科考試。 (二)筆試成績依序排名前五十名者(含與第五十名同分者),始能參加第二階段考試 。 (三)二階段成績依其占分比例加總為甄試總成績,擇優錄取,並得列備取。 (四)備取人員其候用期間自榜示之日起一年,屆時無缺額而未經通知分發者,喪失錄 取資格。
  • 五、應考人報名資格分為「一般身分」及「特定身分」 2種,符合「特定身分」資格之應考 人,第一、二階段成績均以加分百分之十計算,各階段加分後超過一百分者,以一百分 計。
  • 六、術科成績未達六十分以上者以零分計。
  • 七、如甄試總成績相同時,依術科考試、筆試及體能測驗之成績高低順序錄取;倘前揭各項 成績均相同時,採公開抽籤方式決定排名次序。
  • 八、函詢超額機關及上網公告甄補 本局及所屬所隊測量助理出缺時,出缺機關應先完成本府超額機關職工移撥函詢作業, 及上網公告職缺訊息辦理職工甄補作業,如仍有未補足之缺額,始得由本作業錄取人員 分發。
  • 九、調查需用員額數 執行機關彙整本局及所屬所隊測量助理需用正取及備取人員人數。
  • 十、確認各項作業期程 執行機關邀集主、協辦機關等相關單位召開會議決定各項作業期程後,於本市就業服務 處(以下簡稱就服處)召開確認期程會議時提出。
  • 十一、確認甄試場地 執行機關召開會議確認筆試、體能測驗及術科考試場地,並委託就服處辦理租借事宜 。
  • 十二、確認筆試試題題庫 執行機關確認筆試考試之題庫內容是否妥適及符合法令規定,必要時得邀集主、協辦 機關檢討修訂題庫內容。
  • 十三、確認甄試簡章 執行機關邀集主、協辦機關等相關單位召開會議確認「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及所屬所隊 專案技工(測量助理)甄試簡章」後,以密件方式送就服處。
  • 十四、公告甄試資訊 (一)甄試資訊由就服處公告於該處網站及台北就業大補帖;未公告前,簡章及題庫 應予保密。 (二)就服處公告甄試資訊後,本局及所屬所隊應於機關網站發布最新消息,告知民 眾可至就服處網站下載甄試簡章及筆試試題題庫,並註明就服處網址及聯絡電 話。 (三)執行機關撰擬新聞稿送本局簽辦發布,另製作宣傳海報函本府觀光傳播局協助 宣導,各協辦機關配合宣導。
  • 十五、確定報名工作人員及教育訓練 (一)報名工作人員包括督導人員、受理報名人員、引導人員、支援人員及報名資料 核對人員,所需員額及分配,由執行機關邀集主、協辦機關等相關單位召開會 議確認後,再由執行機關將上開名單提供予就服處。 (二)受理報名人員由執行機關及需用人機關之編制內職員擔任,必要時由協辦機關 支援協助。 (三)執行機關彙整人員名單,依就服處通知之訓練時間及地點,通知人員參加訓練 。
  • 十六、受理報名及資料建檔 (一)受理報名當天,依任務需求分配工作,並由督導人員視現場情況機動調度。 (二)報名資料經審核通過,交由就服處建檔。 (三)報考人對應考資格之認定提出異議時,由執行機關重新審查。
  • 十七、體能測驗及術科考試場地勘驗 主辦及協辦機關各指派 2名職員至第二階段考試場地,實際演練並確認點錄場地及動 線規劃。
  • 十八、確認第二階段考試工作手冊 由執行機關將試擬第二階段術科考試工作手冊(草案)送局彙辦後,再由本局邀集主 、協辦機關等相關單位召開工作會議確認第二階段考試工作手冊。
  • 十九、筆試監試人員教育訓練 (一)筆試監試人員由編制內職員擔任。 (二)需用員額俟第一階段應考人數確定後,由執行機關統籌調度,必要時由協辦機 關支援協助。 (三)執行機關彙整人員名單提供予就服處,並依就服處通知之時間及地點,通知人 員參加教育訓練。
  • 二十、筆試命題人員入闈 (一)本局及所屬所隊各提報 2名建議命題人員,由執行機關彙整簽陳本局局長圈選 3 人為命題人員後,由本局將名單送就服處。 (二)命題人員名單於筆試辦理完成前應予保密。 (三)命題人員依就服處通知之日期入闈,辦理命題。
  • 二十一、筆試前一日準備工作 執行機關派員協助就服處佈置筆試試場。
  • 二十二、辦理筆試 筆試監試人員配合就服處辦理。
  • 二十三、公告筆試錄取人員名單 就服處完成試卷評分後辦理錄取公告,並函送筆試錄取人員資料予主辦機關。
  • 二十四、確認術科考試人力與儀器及教育訓練 (一)術科考試監考人員包括督導人員、監試人員、引導人員及支援人員,所需員 額及分配,俟第二階段考試場地勘驗及第二階段應考人數確定後,由執行機 關統籌調度。 (二)監試人員由執行機關及需用人機關之編制內職員擔任,必要時由協辦機關支 援協助。 (三)執行機關於第二階段應考人數確定後,協調術科考試所需儀器。 (四)執行機關彙整人員名單,依就服處通知之訓練時間及地點,通知人員參加訓 練。
  • 二十五、術科考試儀器校正 (一)儀器校正項目含電子測距經緯儀、稜鏡、基座及腳架校正。 (二)儀器校正完成,由各所隊送至離第二階段考試場地最近所隊機關保管。
  • 二十六、體能測驗及術科考試前一日準備工作 (一)術科考試儀器保管機關將儀器相關設備送至考場進行檢測。 (二)體能試測事宜。 (三)佈置檢錄場地。 以上工作所需人力,由執行機關協調分配辦理。
  • 二十七、辦理體能測驗及術科考試 考試當日考場應辦理事項依第二階段考試工作手冊辦理,由執行機關統籌調度,必 要時由協辦機關協助。
  • 二十八、公告錄取人員 就服處辦理錄取公告並將錄取人員資料送予主辦機關,由本局轉請執行機關通知錄 取人員辦理後續事宜。
  • 二十九、確認分發作業執行事項 執行機關邀集主、協辦機關等相關單位召開會議確認分發作業流程、任務及人員分 配。
  • 三十、正取人員選填志願及分發 (一)執行機關應於接獲正取人員資料一個月內應辦竣選填志願及分發作業。 (二)正取人員因故無法親自參加者,得由委託人攜帶委託書辦理選填志願。 (三)正取人員未親自參加且未委託辦理選填志願者,由執行機關逕為分發,不得異 議。 (四)各用人機關應於分發完竣後,通知正取人員進用日期,正取人員應自各用人機 關進用通知送達次日起算十日(含例假日)內辦理報到,逾期視為放棄正取人 員資格,不再進用。
  • 三十一、備取人員分發 (一)依本程序第三十點完成分發作業後,本局及所屬所隊尚有缺額或再出缺時, 應先完成本程序第八點規定之程序,再通知主辦機關辦理分發。 (二)主辦機關收到前款通知函後,按備取人員名次依通知分發進用,並準用第三 十點第四款之規定。
  • 三十二、檢討與交接 執行機關召開會議檢討辦理缺失,並於會議中決定下次辦理本甄試期程及與下次執 行機關辦理業務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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