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六、本創業補助計畫期程及補助款編列原則如下: (一)本計畫期程以不超過一年六個月為原則,且不得短於八個月。 (二)補助款編列請依據臺北市產業發展創業補助計畫會計科目經費編列 原則及查核準則辦理,編列範圍包括人事費、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 費、設備使用費、委外費、場地租金及布置費、文宣品製作費、房 地租金及其水電費及員工教育訓練費等科目。 (三)每案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如申請計畫總經費未達新臺幣二百萬元 者,補助款上限為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 (四)會計報告簽證費用不得編列於計畫經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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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4-302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3 年 02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臺北市政府府產業工字第11330181109號令修正發布第6點條文;並自113年3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