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申請者資格限制: (一)申請本市公有零售市(商)場短期攤(鋪)位使用者,須符合下列 條件: 1.具有完全行為能力或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前結婚,且於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後未滿十八歲之中華民國國民。 2.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二)申請本市雙城街臨時攤販集中場短期攤位使用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完全行為能力或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前結婚,且於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後未滿十八歲之設籍於本市市民。 2.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3.同一戶籍內,本人及其直系親屬未使用本市其他零售市(商)場 攤(鋪)位,且同戶內無領有本市攤販許可證或為列管攤販。 4.不曾領取臺北市政府發放有關攤(鋪)位使用人之補助費。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07-301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0 年 06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10)北市產業市字第11030146341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條文;並自110年7月30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