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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1-01-203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05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08)北市文化藝術字第1083017134號函修正名稱及第1、3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傳統表演藝術傳統工藝及民俗審議會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傳統表演藝術傳統工藝及民俗審議會作業要點)
  • 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保存維護本市傳統表演藝術、傳統工藝、口述傳 統、民俗、傳統知識與實踐,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條、第六條及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 及運作辦法規定,設置臺北市無形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 點。
  •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傳統表演藝術、傳統工藝、口述傳統、民俗、傳統知識與實踐登錄、變更及廢止 之審議。 (二)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之審議。 (三)其他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就傳統表演藝術、傳統工藝、口述傳統、民俗、傳統知 識與實踐重大事項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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