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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15-3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09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臺北市政府府都建字第10562060800號令修正發布第5點條文;並自105年10月11日起生效
  • 五、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一)基於解決日常生活迫切需要接水接電之申請書辦理。 (二)違章建築處理仍依建築法、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及不得要 求增加拆遷補償與安置等權益之切結書。 (三)建築物已編訂有門牌者,應檢附該戶或該棟建築物之門牌編釘證明 書;建築物無編釘門牌者,應檢附申請地點土地使用無爭議之切結 書。 (四)申請人設籍於該門牌地址之證明。但可由戶役政資訊系統中查詢戶 籍資料、建築物無編訂門牌或領有本府民政局核發之寺廟登記證者 免檢附。 (五)建築物無編釘門牌者,應檢附自行居住使用之切結書,並詳載姓名 、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聯絡電話與地址。 (六)該建築物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即已存在之相關佐證。 (七)建築物百分之一比例尺之全部平面圖說一式四份,並標示申請範圍 及住宅生活機能位置。但領有本府民政局核發之寺廟登記證者,其 住宅生活機能免予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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