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六、申請人申請認養田園基地,應檢附申請書(詳附件 1)、認養計畫書 (詳附件 2)、成員名冊表(詳附件 3)及其他有關文件,向田園基 地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經田園基地管理機關審核同意者,雙方簽訂認 養契約(詳附件 4),始得成為認養單位,取得認養資格;申請人申 請續約者,亦同。 申請書件所載內容如有異動,認養單位應以書面敘明情形,函送田園 基地管理機關備查。 申請人申請認養田園基地之面積,經田園基地管理機關評估成員人力 ,認有不堪負荷之虞,可縮減田園基地提供認養面積,並將其餘面積 交由其他依第七點優先受理排序之申請人分區認養。 前項實際認養面積,由田園基地管理機關與認養單位於認養契約中訂 明。 認養期間若有成員退出認養,認養單位應同意其他有意願參與者加入 為其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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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8-3029
臺北市政府田園基地認養管理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0 年 03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臺北市政府(110)府工公字第1103009133號令修正發布第6點條文;並自110年3月25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