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1-01-204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2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北市衛食藥字第11430724651號函修正第3點條文;並自114年2月24日生效
  • 三、本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局遴聘之。 前項委員,應就不具民意代表身分之藥學(含藥師、藥劑生)與法學 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遴聘之,其中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之比例不 得少於三分之一,其任期均為二年。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