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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04-303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03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臺北市政府(106)府都新字第10630055000號令修正發布第2、6、7、12點條文;並自106年4月5日起生效
  • 二、本作業規範所稱電梯,指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昇降設備規定 及可取得建築物昇降設備使用許可之昇降機。
  • 六、補助額度: (一)每棟建築物最高補助一座電梯,每座電梯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二百萬 元為上限。但設置符合臺北市居住空間通用設計指南昇降設備規定 或位於本府依法公告劃定整建住宅(以下簡稱整宅)都市更新地區 之申請案,每座電梯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三百萬元為上限。 (二)每一申請案補助額度不得超過總工程經費百分之五十。但屬整宅申 請案者,得酌予提高至百分之七十五。 (三)補助金額如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 辦理。
  • 七、補助項目: (一)規劃設計費用:包括建築設計費(含結構設計)、圖說簽證費、建 築許可申請費(含使用許可)、工程監造費及專業技師簽證費等。 (二)基礎工程費用: 1.直接工程:包括拆除工程、電梯昇降機道基礎及土方工程、各層 入口切割工程、電梯昇降機道主體結構及樓層接板工程、電梯昇 降機道外牆工程、機電工程、外部管線整理及其他因配合整體工 程完整性之必要工程項目等。 2.間接工程:包括管理費及利潤、勞工安全衛生費、營造綜合保險 費及營業稅等。 (三)電梯設備與安裝費用:包括電梯設備費、昇降機道出入口具有遮煙 性能之防火設備費及其他因法規要求而須裝設之設備費等。
  • 十二、經核准補助之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都發局得撤銷或廢止原核 准補助之全部或一部,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補助款: (一)申請書及檢附之文件有隱匿、虛偽或造假等不實情事。 (二)除因天然災害或其他因素經都發局同意外,擅自於補助款核撥後 五年內任意拆除或變更第七點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工程項目或設 備。 (三)違反本作業規範或其他法令規定者。 依前項規定應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補助款者,都發局應依行政 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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