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速推動臺北市老舊建築物更新,藉 由補助方式誘導其增設電梯,以符高齡社會及行動不便者之生活需求 ,增進整體生活環境品質,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 二、本作業規範所稱電梯,指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昇降設備規定 及可取得建築物昇降設備使用許可之昇降機。
- 三、本作業規範之主管機關為本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執行 機關為臺北市都市更新處(以下簡稱更新處)。
- 四、依本作業規範申請補助者,其申請人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 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推選之管理負責人。
- 五、合法建築物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依本作業規範申請補助: (一)六層樓以下,且作為住宅使用比例達全棟二分之一以上之無電梯集 合住宅。 (二)非屬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認定之高級住宅。 (三)領有增設電梯相關建築許可且屋齡達二十年以上(以使用執照或營 造執照發照日期為準)。 合法建築物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補助: (一)經本府依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自治條例公告列管 須拆除重建。 (二)同一棟建築物業依其他法令或本作業規範申請增設電梯補助並獲核 准。 (三)本作業規範生效前已取得增設電梯使用許可。 (四)整棟建築物屬單一所有權人。
- 六、補助額度: (一)每棟建築物最高補助一座電梯,每座電梯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二百萬 元為上限。但設置符合臺北市居住空間通用設計指南昇降設備規定 或位於本府依法公告劃定整建住宅(以下簡稱整宅)都市更新地區 之申請案,每座電梯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三百萬元為上限。 (二)每一申請案補助額度不得超過總工程經費百分之五十。但屬整宅申 請案者,得酌予提高至百分之七十五。 (三)補助金額如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 辦理。
- 七、補助項目: (一)規劃設計費用:包括建築設計費(含結構設計)、圖說簽證費、建 築許可申請費(含使用許可)、工程監造費及專業技師簽證費等。 (二)基礎工程費用: 1.直接工程:包括拆除工程、電梯昇降機道基礎及土方工程、各層 入口切割工程、電梯昇降機道主體結構及樓層接板工程、電梯昇 降機道外牆工程、機電工程、外部管線整理及其他因配合整體工 程完整性之必要工程項目等。 2.間接工程:包括管理費及利潤、勞工安全衛生費、營造綜合保險 費及營業稅等。 (三)電梯設備與安裝費用:包括電梯設備費、昇降機道出入口具有遮煙 性能之防火設備費及其他因法規要求而須裝設之設備費等。
- 八、申請人應檢附下列申請文件,向更新處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核發之增設電梯相關建築許可(含圖書文件 )影本。 (三)全棟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書。 (四)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五)施工範圍之三家廠商報價單。 (六)曾受補助之相關專案名稱及受補助金額。 (七)其他經更新處指定之文件。 申請人如為管理委員會者,得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及管理委員會 出具之可自行排除違建或施工阻礙切結書替代前項第三款之文件。
- 九、審查程序: (一)審查分為初審及複審兩階段執行,初審就申請人所提之文件進行書 面審查,經審查通過者,始得進行複審。 (二)複審階段由更新處召開補助款審查小組,針對補助款額度進行審查 。審查小組得視申請案內容所需,要求申請人配合出席審查會議, 並對審查小組提出疑問項目進行說明。 (三)申請案件經審查通過者,發給補助核准函,申請人續依第十點規定 辦理補助款請領事宜。 (四)申請案件經審查不合規定者,應敘明理由駁回申請;其得補正者, 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補正次數以一次為限,補正期間以三十日為 限。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駁回其申請。
- 十、申請人於發給補助核准函送達之日起一年內未取得電梯使用許可,或 於取得該許可後三個月內未檢送下列文件向更新處請領補助款,喪失 補助款請領資格。應備文件不全,經依前點第四款規定通知補正而屆 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亦同: (一)請款申請書。 (二)前點第三款之補助核准函。 (三)承攬廠商原始憑證(含經費支出明細表)。 (四)電連存帳入戶申請書。 (五)申請人之國內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六)領款收據。 (七)使用許可影本。 (八)更新成果報告(含電子檔及竣工書圖)。 (九)其他經更新處指定之文件。 因故未能於前項期限內取得電梯使用許可或提出請領補助款者,得敘 明理由申請展期,展期之期間不得逾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 十一、依本作業規範獲准補助者,申請人應善盡電梯管理維護之責,更新 處得視情況派員查核接受補助電梯之使用情形。
- 十二、經核准補助之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都發局得撤銷或廢止原核 准補助之全部或一部,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補助款: (一)申請書及檢附之文件有隱匿、虛偽或造假等不實情事。 (二)除因天然災害或其他因素經都發局同意外,擅自於補助款核撥後 五年內任意拆除或變更第七點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工程項目或設 備。 (三)違反本作業規範或其他法令規定者。 依前項規定應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補助款者,都發局應依行政 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
- 十三、本作業規範所需補助款由臺北市都市更新基金支應,並以臺北市都 市更新基金當年度預算額度為限,補助款於當年度用罄者,都發局 得公告停止受理或移至下年度辦理。
- 十四、本作業規範所定書表格式,由更新處定之。
- 十五、本作業規範未規定之事項,應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 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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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4-3030
臺北市協助老舊建築物更新增設電梯補助作業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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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03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臺北市政府(106)府都新字第10630055000號令修正發布第2、6、7、12點條文;並自106年4月5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