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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04-303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7 年 02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臺北市政府(107)府都新字第10730038300號令修正發布第4、6、8~11點條文;並自107年3月26日起生效
  • 四、依本作業規範申請補助者,其申請人得由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 立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推選之管理負責人或依有關法規規定設立 之團體或專業機構擔任。
  • 六、補助額度: (一)每棟建築物最高補助一座電梯,每座電梯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二百萬 元為上限。但設置符合臺北市居住空間通用設計指南昇降設備規定 或位於本府依法公告劃定整建住宅(以下簡稱整宅)都市更新地區 之申請案,每座電梯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三百萬元為上限。 (二)每一申請案補助額度不得超過總工程經費百分之五十。但屬整宅申 請案者,得酌予提高至百分之七十五。 (三)整宅申請案,其地面層以上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五千平方公尺者,於 一萬平方公尺以下部分,每增加一百平方公尺,補助金額再加計新 臺幣一萬元;超過一萬平方公尺部分,每增加一百平方公尺,補助 金額再加計新臺幣五千元。依本款加計後之總補助金額得不受前兩 款補助額度之限制。但不得超過總工程經費百分之九十。 (四)補助金額如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 辦理。
  • 八、申請人應檢附下列申請文件,向更新處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核發之增設電梯相關建築許可(含圖書文件 )影本。 (三)全棟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書。 (四)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五)施工範圍之二家以上廠商報價單。 (六)曾受補助之相關專案名稱及受補助金額。 (七)其他經更新處指定之文件。 申請人得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及出具可自行排除違建及施工阻礙 切結書替代前項第三款之文件。
  • 九、審查程序: (一)審查分為初審及複審兩階段執行,初審就申請人所提之文件進行書 面審查,經審查通過者,始得進行複審。 (二)複審階段由更新處召開補助款審查小組,針對補助款額度進行審查 。審查小組得視申請案內容所需,要求申請人配合出席審查會議, 並對審查小組提出疑問項目進行說明。 (三)申請案件經審查通過者,都發局發給補助核准函,申請人續依第十 點規定辦理補助款請領事宜。 (四)申請案件經審查不合規定者,都發局應敘明理由駁回申請;其得補 正者,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補正次數以一次為限,補正期間以三 十日為限。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駁回其申請。
  • 十、申請人於發給補助核准函送達之日起一年內未取得電梯使用許可,或 於取得該許可後三個月內未檢送下列文件向更新處請領補助款,喪失 補助款請領資格。應備文件不全,經依前點第四款規定通知補正而屆 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亦同: (一)請款申請書。 (二)前點第三款之補助核准函。 (三)承攬廠商原始憑證(含經費支出明細表)。 (四)電連存帳入戶申請書。 (五)申請人之國內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六)領款收據。 (七)使用許可影本。 (八)更新成果報告(含電子檔及竣工書圖)。 (九)委託建築師、施工廠商與購買電梯設備之契約書影本。 (十)其他經更新處指定之文件。 因故未能於前項期限內取得電梯使用許可或提出請領補助款者,得敘 明理由申請展期,展期之期間不得逾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 十一、依本作業規範獲准補助者,該棟建築物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應 善盡電梯管理維護之責,更新處得視情況派員查核接受補助電梯之 使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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