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04-303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7 年 02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臺北市政府(107)府都新字第10730038300號令修正發布第4、6、8~11點條文;並自107年3月26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速推動臺北市老舊建築物更新,藉 由補助方式誘導其增設電梯,以符高齡社會及行動不便者之生活需求 ,增進整體生活環境品質,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 二、本作業規範所稱電梯,指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昇降設備規定 及可取得建築物昇降設備使用許可之昇降機。
  • 三、本作業規範之主管機關為本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執行 機關為臺北市都市更新處(以下簡稱更新處)。
  • 四、依本作業規範申請補助者,其申請人得由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 立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推選之管理負責人或依有關法規規定設立 之團體或專業機構擔任。
  • 五、合法建築物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依本作業規範申請補助: (一)六層樓以下,且作為住宅使用比例達全棟二分之一以上之無電梯集 合住宅。 (二)非屬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認定之高級住宅。 (三)領有增設電梯相關建築許可且屋齡達二十年以上(以使用執照或營 造執照發照日期為準)。 合法建築物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補助: (一)經本府依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自治條例公告列管 須拆除重建。 (二)同一棟建築物業依其他法令或本作業規範申請增設電梯補助並獲核 准。 (三)本作業規範生效前已取得增設電梯使用許可。 (四)整棟建築物屬單一所有權人。
  • 六、補助額度: (一)每棟建築物最高補助一座電梯,每座電梯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二百萬 元為上限。但設置符合臺北市居住空間通用設計指南昇降設備規定 或位於本府依法公告劃定整建住宅(以下簡稱整宅)都市更新地區 之申請案,每座電梯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三百萬元為上限。 (二)每一申請案補助額度不得超過總工程經費百分之五十。但屬整宅申 請案者,得酌予提高至百分之七十五。 (三)整宅申請案,其地面層以上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五千平方公尺者,於 一萬平方公尺以下部分,每增加一百平方公尺,補助金額再加計新 臺幣一萬元;超過一萬平方公尺部分,每增加一百平方公尺,補助 金額再加計新臺幣五千元。依本款加計後之總補助金額得不受前兩 款補助額度之限制。但不得超過總工程經費百分之九十。 (四)補助金額如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 辦理。
  • 七、補助項目: (一)規劃設計費用:包括建築設計費(含結構設計)、圖說簽證費、建 築許可申請費(含使用許可)、工程監造費及專業技師簽證費等。 (二)基礎工程費用: 1.直接工程:包括拆除工程、電梯昇降機道基礎及土方工程、各層 入口切割工程、電梯昇降機道主體結構及樓層接板工程、電梯昇 降機道外牆工程、機電工程、外部管線整理及其他因配合整體工 程完整性之必要工程項目等。 2.間接工程:包括管理費及利潤、勞工安全衛生費、營造綜合保險 費及營業稅等。 (三)電梯設備與安裝費用:包括電梯設備費、昇降機道出入口具有遮煙 性能之防火設備費及其他因法規要求而須裝設之設備費等。
  • 八、申請人應檢附下列申請文件,向更新處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核發之增設電梯相關建築許可(含圖書文件 )影本。 (三)全棟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書。 (四)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五)施工範圍之二家以上廠商報價單。 (六)曾受補助之相關專案名稱及受補助金額。 (七)其他經更新處指定之文件。 申請人得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及出具可自行排除違建及施工阻礙 切結書替代前項第三款之文件。
  • 九、審查程序: (一)審查分為初審及複審兩階段執行,初審就申請人所提之文件進行書 面審查,經審查通過者,始得進行複審。 (二)複審階段由更新處召開補助款審查小組,針對補助款額度進行審查 。審查小組得視申請案內容所需,要求申請人配合出席審查會議, 並對審查小組提出疑問項目進行說明。 (三)申請案件經審查通過者,都發局發給補助核准函,申請人續依第十 點規定辦理補助款請領事宜。 (四)申請案件經審查不合規定者,都發局應敘明理由駁回申請;其得補 正者,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補正次數以一次為限,補正期間以三 十日為限。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駁回其申請。
  • 十、申請人於發給補助核准函送達之日起一年內未取得電梯使用許可,或 於取得該許可後三個月內未檢送下列文件向更新處請領補助款,喪失 補助款請領資格。應備文件不全,經依前點第四款規定通知補正而屆 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亦同: (一)請款申請書。 (二)前點第三款之補助核准函。 (三)承攬廠商原始憑證(含經費支出明細表)。 (四)電連存帳入戶申請書。 (五)申請人之國內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六)領款收據。 (七)使用許可影本。 (八)更新成果報告(含電子檔及竣工書圖)。 (九)委託建築師、施工廠商與購買電梯設備之契約書影本。 (十)其他經更新處指定之文件。 因故未能於前項期限內取得電梯使用許可或提出請領補助款者,得敘 明理由申請展期,展期之期間不得逾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 十一、依本作業規範獲准補助者,該棟建築物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應 善盡電梯管理維護之責,更新處得視情況派員查核接受補助電梯之 使用情形。
  • 十二、經核准補助之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都發局得撤銷或廢止原核 准補助之全部或一部,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補助款: (一)申請書及檢附之文件有隱匿、虛偽或造假等不實情事。 (二)除因天然災害或其他因素經都發局同意外,擅自於補助款核撥後 五年內任意拆除或變更第七點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工程項目或設 備。 (三)違反本作業規範或其他法令規定者。 依前項規定應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補助款者,都發局應依行政 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
  • 十三、本作業規範所需補助款由臺北市都市更新基金支應,並以臺北市都 市更新基金當年度預算額度為限,補助款於當年度用罄者,都發局 得公告停止受理或移至下年度辦理。
  • 十四、本作業規範所定書表格式,由更新處定之。
  • 十五、本作業規範未規定之事項,應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 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辦理。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