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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6-303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4 年 08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14年8月13日臺北市立浩然敬老院北市浩院社字第1143002710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第8點條文;並自114年9月30日生效
  • 四、院民如有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所稱之性騷擾行為或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二條所稱之性侵害犯罪,應依相關法令辦理。 院民遭申訴性騷擾且發生在本院者,於申訴及調查程序進行中,本院 得對院民調整住房或為其他適當處置。
  • 八、院民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予記過: (一)言語威脅恐嚇或肢體攻擊他人。 (二)挑撥離間、散布謠言,致他人名譽受損。 (三)侮辱工作人員或妨礙工作人員執行公務。 (四)妨礙公共衛生,屢勸不改。 (五)不守秩序、酗酒、鬧事、賭博等,屢勸不改。 (六)違反善良風俗,情節重大。 (七)在外行為不檢影響院譽。 (八)私接電源、違反本院用電管理及防火安全相關規定,或其他行為引 起火災。 (九)擅自變更寢室內設施設備、加裝門鎖,曾經本院自治委員會評議處 分後再違規者。 (十)吸毒、竊盜或其他重大違反紀律之行為,有具體事實。 (十一)性騷擾事件經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認定屬實者。 前項情形如係違法行為,應依相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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