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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6-303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8 年 07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臺北市立浩然敬老院(108)北市浩院社字第1083002107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0點;並自108年8月26日生效
  • 一、本要點依臺北市立浩然敬老院入出院管理自治條例第九條規定訂定。
  • 二、院民應遵守臺北市立浩然敬老院(以下簡稱本院)之團體生活規範如 下: (一)謹言慎行,不鬥毆滋事,與院友和睦相處。 (二)安養區寢室由院民自行打掃,與室友共同維持室內整潔。 (三)不私自申請有線電話。 (四)不在寢室內放置及使用危險物品、易燃物或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之物 品。 (五)應遵守本院用電管理及防火安全相關規定,並不得擅自變更寢室內 設施設備、加裝門鎖。 (六)不占用公共空間。 (七)不餵養動物、撿拾破爛。 (八)不在院內從事營利買賣行為。 (九)不得有吸毒、販毒、酗酒、竊盜等行為,並願意配合接受本院必要 之處理。 (十)配合本院之健康檢查、胸部 X 光檢查、施打疫苗及各項感控防疫 措施。 (十一)在院期間生活無法自理時,同意依本院院民財物保管要點,由院 方列冊代管財務。 (十二)其他不得影響公共衛生、秩序、安寧或安全之行為。
  • 三、院民請假規定如下: (一)院民外宿應填請假單辦理請假手續,並隨身攜帶身分證件及健保卡 。請假八日以上應於七日前提出,但緊急或特殊情事不在此限。 (二)院民外宿四日以內,需經輔導員同意;五日至七日,需經組長同意 ;八日以上,需經院長同意。 (三)院民每次請假最長以三個月為限,但有正當事由得申請續假,且最 近一年內請假累計不得逾一百八十三日。 (四)院民出國應提出申請,須檢附請假單及出境資料影本,經本院核准 。 (五)院民請假期間之各項生活給與,於返院後發給,並應親自領取。 (六)院民提前返院後,應告知本院並辦理銷假。
  • 四、院民如有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所稱之性騷擾行為或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二條所稱之性侵害犯罪,應依相關法令辦理。
  • 五、院民有下列情形之一,本院得予以嘉獎: (一)守法、守紀、遵守公共秩序並為多數人所稱讚。 (二)協助處理突發或緊急事件,維護院內安全。 (三)參與公益服務工作,表現良好有具體事蹟。 (四)節約水電、愛護公共設施且有具體事蹟。 (五)院民有特殊情事足資獎勵者。
  • 六、院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足為院民楷模者,得予記功: (一)主動持續協助照顧生病或身心障礙院民。 (二)主動協助院內公共服務,表現良好且服務達半年以上。 (三)協助排解院民糾紛著有績效。 (四)擔任院民自治委員,服務熱心、品德優良且有具體事蹟。 (五)愛護團體榮譽,推行守望相助、熱心負責、表現良好。 (六)協助處理緊急事件,盡心盡力且有具體優良事蹟。 (七)院民有特殊貢獻。 院民因前項情形記功,本院應予公開表揚。
  • 七、院民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予申誡: (一)製造噪音或任意喧嘩,妨害公眾安寧。 (二)不守秩序、口出穢言、賭博、酗酒、行為不檢、隨意占用空間,不 聽勸導。 (三)未依規定請假或逾假未歸。 (四)個人衛生不良、隨地吐痰、便溺、亂丟廚餘、菸蒂、垃圾等,妨礙 公共衛生。 (五)私接電源、違反本院用電管理及防火安全相關規定,經制止不聽勸 導。 (六)擅自變更寢室內設施設備、加裝門鎖,經制止不聽勸導。 (七)浪費水電,破壞公物,不聽勸導者。 (八)未依規定在指定之吸菸區吸菸。 (九)拒絕本院感染控制措施或胸部 x 光檢查。 (十)其他違紀行為,且有具體事實。
  • 八、院民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予記過: (一)言語威脅恐嚇或肢體攻擊他人。 (二)挑撥離間、散布謠言,致他人名譽受損。 (三)侮辱工作人員或妨礙工作人員執行公務。 (四)妨礙公共衛生,屢勸不改。 (五)不守秩序、酗酒、鬧事、賭博等,屢勸不改。 (六)違反善良風俗,情節重大。 (七)在外行為不檢影響院譽。 (八)私接電源、違反本院用電管理及防火安全相關規定,或其他行為引 起火災。 (九)擅自變更寢室內設施設備、加裝門鎖,曾經本院自治委員會評議處 分後再違規者。 (十)吸毒、竊盜或其他重大違反紀律之行為,有具體事實。 前項情形如係違法行為,應依相關法令辦理。
  • 九、院民違反本要點第二點規定致造成損害者,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 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本院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院民負擔。
  • 十、院民以外之其他安置本院者,其應遵守之團體生活規範,準用本要點 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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