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為鼓勵通用計程車駕駛人服務身心障礙者及搭乘輪椅之乘 客(以下簡稱行動不便者),依據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多元推升計畫 補助通用計程車作業要點(以下簡稱補助要點)第五點第二項規定訂 定本作業要點。
- 二、本作業要點之執行機關為臺北市公共運輸處(以下簡稱本處)。
- 三、本作業要點適用對象,指依據補助要點第四點第二項第四款公開徵求 之業者(以下簡稱業者)所屬通用計程車駕駛人(以下簡稱駕駛人) 。 前項業者應與本處簽訂「臺北市通用計程車隊經營管理行政契約」。
- 四、駕駛人於前一年度十一月至當年度十月之考核期間,符合下列各款資 格者,得透過業者向本處申請營運獎勵金: (一)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者。 (二)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三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各 款及第六十八條第二項所列之違規行為者。 (三)無計程車乘客提出申訴檢舉,經公路監理或警察機關查證屬實並掣 開罰單者。 (四)當月載運行動不便者趟次達五十趟次(含)以上者。
- 五、前點第四款規定之營運實績,由業者檢附下列文件之一,併同營運月 報按月提送。但趟次資料不完整或不實者,該趟次不予計入: (一)愛心悠遊卡交易紀錄。 (二)業者派遣趟次紀錄(附衛星軌跡資料)。 (三)業者與學校訂定載運行動不便學生契約之實際趟次(附衛星軌跡資 料)。 (四)其他可供驗證之資料。
- 六、駕駛人經審查符合第三點至第五點規定者,每趟次補助新臺幣五十元 ,每月最高新臺幣五千元,每年最高新臺幣六萬元為限。
- 七、駕駛人應備下列文件,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透過業者申請該年度營 運獎勵金,逾期不予受理: (一)補助要點第五點第一項第六款所定通用計程車營運獎勵金申請表。 (二)職業駕駛執照影本。 (三)臺北市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影本。 (四)通用計程車之行車執照影本。 (五)通用計程車之結訓證書影本。 (六)電匯轉帳者,檢附申請駕駛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本處受理申請後得轉請公路監理機關或警察機關查核第三點及第四點 規定之文件。
- 八、申請資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逕為退件不予補助: (一)補助申請表未簽名、金額不符,或檢具文件不齊、模糊不清無法審 核,經通知於七日內限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 (二)補助要件不符。 (三)申請日期已逾第七點所定期限。 (四)申請文件有不實或造假之情形。 (五)其他不符合補助要點及本作業要點規定之情形。 已獲核發營運獎勵金者,經查獲資料造假不實或已獲交通部其他計畫 補助,應撤銷原核准處分,並以書面限期返還已發放之營運獎勵金, 逾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 辦理。
- 九、本作業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補助要點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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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4-301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8 年 01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臺北市政府府交運字第1076056019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9點;並自108年1月31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無障礙計程車營運獎勵金發給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通用計程車營運獎勵金發給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