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作業要點依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計畫補助通用計程車作業要點(以 下簡稱補助要點)第五點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 二、申請營運獎勵金補助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經臺北市公共運輸處(以下簡稱公運處)依補助要點第三點第二項 公開徵求或招募,或符合補助要點第五點第三項規定之本市通用計 程車業者或駕駛人。 (二)與公運處簽訂本市特約通用計程車隊經營管理行政契約。 (三)營運之通用計程車當月載運乘坐輪椅乘客達五十趟基本趟次。 (四)營運之通用計程車已加入預約整合系統(以下簡稱預約系統),且 當月份營運趟次有紀錄可稽。 符合前項規定者,應於每月十五日前於預約系統完成前一個月營運獎 勵金線上申請。 前項線上申請經審核符合規定者,應依公運處通知之期限內,提送書 面申請表;不合規定者,應依公運處通知之期限內補正。 前項書面申請表內容欠缺者,公運處應通知限期補正。
- 三、營運獎勵金補助方式及額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當月載運乘坐輪椅乘客未達六十五趟目標趟次者,每趟次補助新臺 幣五十元。 (二)當月載運乘坐輪椅乘客達六十五趟目標趟次者,得依以下二種方式 擇一申請所有趟次補助: 1.每趟次補助新臺幣五十元。 2.每趟次以停留服務時間及空駛里程計算補助額度。 (三)前款第二目以停留服務時間及空駛里程計算補助額度之方式如下: 1.每趟次停留服務時間,依本市公告計程車運價之計時費率換算為 十五分鐘金額。 2.每趟次空駛里程,依本市公告計程車運價續程費率換算為補助里 程金額。補助里程之採計,以預約系統記錄空駛起訖點間之行駛 路徑里程為準,並以十公里為限。
- 四、前點所稱趟次,以預約系統稽核紀錄為準。但申請人有特殊情形者, 得檢附相關證明資料,由公運處判定處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趟次不予計入: (一)駕駛人未正確操作預約系統之行動裝置APP,導致營運資料不完整。 (二)未於服務期間保持計費表、悠遊卡刷卡設備正常運作,致乘客權益 受損。 (三)已申請其他中央補助款或受政府委辦經費支應之趟次。
- 五、第二點第三項書面申請經審查後,公運處應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 請人,如經審查核准者,待交通部公路局之補助款項匯入公運處帳戶 後,公運處並應通知申請人提送收據及存摺影本等資料,將營運獎勵 金核實撥付申請人。
- 六、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運處應駁回其申請: (一)申請文件有欠缺,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 (二)不符合第二點規定。 (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之方法申請營運獎勵金,或申請文件有虛偽、隱 匿等不實情事。 (四)其他違反本作業要點或補助要點規定。 受補助者有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公運處得撤銷或廢 止原核准補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命其返還全部或一部之營運獎勵 金。
- 七、本作業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補助要點之規定辦理。
- 八、本作業要點所定書表格式,由公運處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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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4-301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4 年 09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14年9月11日臺北市公共運輸處北市運般字第1143076399號令修正發布全文8點;並自114年10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