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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2-07-3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4 年 09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14年9月25日臺北市政府府授民殯字第114301245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8點;並自115年1月1日生效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5.01.01

114年09月25日修正發布全文8點自115年01月01日生效。
  • 三、自臺北市殯葬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經管之骨灰(骸)存放設施領 回寄存之骨灰(骸)者,於環保葬區域完成多元環保葬,得申請多元 環保葬鼓勵金。但配合政府政策,其骨灰(骸)係無償暫存於本處經 管之存放設施者,不得申請。 同一骨灰存放單位如存放數骨灰者,僅領回首位寄存之骨灰,得申請 本鼓勵金。 第一項完成多元環保葬之期限如下: (一)樹葬或花葬:申請人應自領回骨灰(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為之。 (二)海葬:申請人應自領回骨灰(骸)之次日起一年內為之。
    本條文有尚未生效狀態,請參照上方「施行狀態」說明。
  • 四、多元環保葬鼓勵金金額如下: (一)由富德靈骨樓或陽明山靈骨塔領回骨灰者,核發鼓勵金新臺幣一萬 元;領回骨骸者,核發鼓勵金新臺幣二萬元。 (二)由陽明山臻愛樓領回骨灰者,核發鼓勵金新臺幣二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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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申請多元環保葬鼓勵金者,應於完成多元環保葬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填 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處提出申請;由代理人代理申請,另 應檢附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委託書。 (一)環保葬主辦機關(構)開具之完成環保葬證明文件。 (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三)申請人金融機構帳戶。 (四)本處骨(灰)骸存放設施寄存遷出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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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申請多元環保鼓勵金,經本處審查符合規定者,應將鼓勵金匯入申請 人之金融機構帳戶;不符合規定或申請文件不完備,經通知限期補正 ,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應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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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處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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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八、本要點所定書表格式,由本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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