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為使臺北市市立骨灰(骸)存放設施可循環使用,鼓勵民 眾參與海葬、樹葬及花葬等環境保護概念之治喪儀程,特訂定本要點 。
-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多元環保葬:指將死亡者骨灰(骸)再經研磨處理後,於環保葬區 域內進行海葬、樹葬及花葬等,不設置任何有關喪葬外觀之標誌或 設施,且不破壞原有景觀環境。 (二)環保葬區域:指經直轄市、縣(市)殯葬主管機關劃定之環保葬區 域。
- 三、自臺北市殯葬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經管之骨灰(骸)存放設施領 回寄存之骨灰(骸)者,於領回之次日起二個月內,於環保葬區域完 成多元環保葬,得申請多元環保葬鼓勵金。
- 四、多元環保葬鼓勵金金額如下: (一)由富德靈骨樓或陽明山靈骨塔遷出骨灰者,核發鼓勵金新臺幣一萬 元;遷出骨骸者,核發鼓勵金新臺幣二萬元。 (二)由陽明山臻愛樓遷出骨灰者,核發鼓勵金新臺幣二萬元。
- 五、申請多元環保葬鼓勵金者,應於完成多元環保葬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填 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處提出申請;由代理人代理申請,另 應檢附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委託書。 (一)環保葬主辦機關(構)開具之完成環保葬證明文件。 (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三)申請人金融機構帳戶影本。
- 六、申請多元環保鼓勵金,經本處審查符合申請要件者,應將鼓勵金匯入 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帳戶;不符合申請要件或逾期申請者,應駁回其申 請。但申請文件不完備而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未 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 七、申請人經查不符合本要點所訂申請資格,或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 領取多元環保葬鼓勵金者,本處應撤銷原核准處分並以書面通知限期 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其行為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處編列年度預算辦理。
- 九、本要點所定書表格式,由本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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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7-3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臺北市政府府民殯字第104313696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點;並自105年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