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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6-3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7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4)北市社老字第10440551400號令修正發布第4、5點條文;並溯自104年1月1日生效
  • 肆、補助項目: 一、一般性補助設置老人活動據點 (一)補助對象符合下列各項條件: 1.可提供非違建房屋室內樓地板面積至少 50 平方公尺(約 15 坪 )之場地空間(限地上樓層),並可容納 20 人以上活動(以長 者優先使用)。 2.每週至少開放 2 個時段辦理「健康促進」或「文康休閒」活動 ,每時段至少 2 小時,不得集中於同一天;若加開第三個以上 時段需以提供長者活動為優先。 3.由專人帶領辦理長者「健康促進」或「文康休閒」活動時段至少 2 時段且達總開放時段 1/2 以上;惟只開放 2 時段之單位 2 時段皆須辦理「健康促進」或「文康休閒」活動。 (二)補助原則: 1.已申請衛生福利部「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補助計畫」之單位,不得 以同一案件或同一據點位址重複提出申請。 2.一般性老人活動據點,每案計畫至多補助25萬元。 (三)補助標準: 1.社區老人休閒活動設備,如:休閒康樂設備、健身器材設備、圖 書設備或預計開課課程之相關設備等,詳如補助設備參考表,申 請單位需於計畫書中敘明用途,新開辦據點設備費每案至多補助 10 萬元,延續性據點充實設備費每案至多補助 5 萬元,依核 定項目每項最高補助 70% (自籌款 30%) ,惟補助金額不超 過核准之額度;已核准補助之設備(含辦理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已 由衛生福利部補助之設備),3 年內不得再重複申請,但使用期 限在 3 年以上者,需不堪使用之情況下方可申請。 2.場地使用費(如:水電費、場地租金、清潔費、公共意外責任險 ),每案計畫依開放時段至多補助 15 萬元,申請單位須註明申 請項目。
    補助項目 開放時段/活動辦理時 段 補助上限
    場地使用費 ,如:水電 費、場地租 金、清潔費 、公共意外 責任險(每 案計畫至多 補助 3,000 元) 每週開放 2 個時段 一年至多補助 8 萬 元
    每週開放 3-4 個時段 一年至多補助 10 萬 元
    每週開放 5-7 個時段 一年至多補助 12 萬 元
    每週開放 8 個時段( 含以上) 一年至多補助 15 萬 元
    3.書報雜誌費、文宣費(不含講義印製),每案計畫至多補助 1 萬 2,000 元。 4.茶水費,每案計畫至多補助 3,000 元。如有每月配合據點活動 固定辦理長輩共餐者,每案至多補助 1 萬元。 5.講師鐘點費: (1)課程內容以長者需求為主,一般課程每班招生人數達 60 歲以 上長者 15 人方可開班(電腦班 10 人),本局核定之課程若 實際上課人數未達上述招生人數 80% 者(一般課程 12 人, 電腦班 8 人),申請單位依比例核銷核定之講師鐘點費;另 電腦班若因場地設備限制無法達成上述開班人數,請於申請計 畫書中敘明原因,並依本局核定為準。 (2)課程需每週至少辦理 1 次,並持續開課達 12 週以上,課程 講師鐘點費每小時補助 500 元(內聘折半),每班每次以 2 小時為原則,每案計畫至多補助 10 萬元。 (3)專題講座講師鐘點費每小時補助 800 元(內聘折半),每月 以 3 次為限,每案計畫至多補助 3 萬 8,400 元,且講座 主題內容至少需包含健康促進資源整合 3 大核心主題各 2 小時以上,已連續三年申辦理講座並完成之單位,3 大核心主 題得各辦理 1 小時。 (4)講師鐘點費超過 30 分鐘、未滿 1 小時者減半支給,申請單 位應附補助班級課程表及補助講座主題規劃表,課程及講座皆 需於 104 年 12 月 11 日(星期五)前辦理完畢。 (5)課程及講座講師應以符合下列資格為原則: A.現(曾)任國內外大專院校之老師。 B.相關機構推薦之專業人才。 C.對專門技能具有優良之素養與研究,曾開班授課或為相關社 團之會員,並持有相關檢定資格或學經歷證明文件者。 二、政策性補助 (一)設置政策性老人活動據點 1.補助對象符合下列各項條件: (1)可提供非違建房屋室內樓地板面積至少 100 平方公尺(約 30 坪以上)之場地空間(限地上樓層),並可容納 20 人以 上活動(以 60 歲以上之長者優先),場地內並須設置休憩場 所及所需之設施設備以供長者使用。 (2)以服務健康長者為主,並由專人帶領辦理「健康促進」及「文 康休閒」活動時段需達場地開放時段之 1/2 。 (3)每週至少開放 4 個時段,每時段至少 3 小時,1 天至多 2 個時段,含一週至少開放一個全天(2 個時段),並提供「定 點共餐」服務,共餐辦理時間以午餐為原則,每次共餐人數需 達 10 人以上;共餐方式得自行烹煮,如採外燴仍須由據點自 行配膳。 (4)所提供服務之里別尚未設置政策性補助據點,優先補助。 2.補助原則: (1)設置政策性老人活動據點,每案至多補助 65 萬元,補助據點 經本局審核後納為輔導之據點,經費補助須視實際辦理情形及 年度預算編列情形而調整之。 (2)已申請衛生福利部「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補助計畫」之單位,相 同補助項目本局不予重複補助。 (3)場地使用費補助額度依每週開放時段按比例核定,業務費補助 額度依每週辦理活動時段按比例核定,如下表;惟實際補助額 度仍需依本局召開方案審查會議結果為定。 3.補助項目及標準: (1)設備費:以設置日間老人活動據點所需設備為主,餘比照一般 性補助項目,申請單位需於計畫書中敘明用途,新開辦政策性 老人活動據點設備費每案至多補助 10 萬元,延續性據點充實 設備費每案至多補助 5 萬元,依核定項目每項最高補助 70%(自籌款 30%) ,惟補助金額不超過核准之額度;已核 准補助之設備(含辦理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已由衛生福利部補助 之設備),相同設備 3 年內不得再重複申請,惟使用期限在 3 年以上者,需不堪使用之情況下方可申請。 (2)場地使用費(如:水電費、場地租金、清潔費、公共意外責任 險):每案計畫依開放時段至多補助 15 萬元,申請單位須註 明申請項目。
    補助項目 開放時段/活動辦理時 段 補助上限
    場地使用費 ,如:水電 費、場地租 金、清潔費 、公共意外 責任險(每 案計畫至多 補助 3,000 元) 每週開放 4 個時段, 含每週至少開放 1 個 全天。 一年至多補助 10 萬元
    每週開放 5-7 個時段 ,含每週至少開放 2 個全天。 一年至多補助 12 萬元
    每週開放 8 個時段( 含以上),含每週至少 開放 3 個全天以上。 一年至多補助 15 萬元
    (3)業務費:
    業務費: 書報雜誌費 、瓦斯費、 文具費、茶 水費、文宣 費(不含講 義印製)、 雜支(每案 計畫至多補 助新臺幣 6,000 元整 ) 每週活動辦理 2-4 個 時段,含每週至少開放 1 個全天。 一年至多補助 3 萬元
    每週活動辦理 5-7 個 時段,含每週至少開放 2 個全天。 一年至多補助 4 萬 2,000 元
    每週活動辦理 8 個時 段(含以上),含每週 至少開放 3 個全天以 上。 一年至多補助 5 萬 4,000 元
    (4)講師鐘點費:同一般性補助標準。 (5)志工餐點交通補助代金:每一時段每名志工補助 110 元(至 少服務 3 小時),每案計畫至多補助 5 萬 7,200 元。 (6)食材費:至多補助 12 萬元,據點辦理共餐時對中(低)收入 戶之長者應免收費。 (7)兼職人事費:單位需每週辦理兩次以上共餐及健康促進活動且 每次共餐人數達 10 人以上,並具備到宅關懷訪視服務,個案 服務量須至少 15 名長者以上。 申請單位得於下列之行政助理員、餐飲規劃師及專業人員中擇 二申請: A.行政助理員:每小時補助 133 元,每案補助 1 名,至多 補助 20 萬 7,480 元,該員須領有志願服務手冊並參與 104 年度據點相關之教育訓練至少 16 小時據點教育訓練, 協助據點辦理行政作業、關懷訪視、志工督導,並協助據點 評鑑作業。 B.餐飲規劃師:每小時補助 133 元,每案補助 1 名,至多 補助 20 萬 7,480 元,該員須持有營養師執照或丙級廚師 執照(丙級中/西餐烹調技術士),或領有志願服務手冊並 參與 104 年度據點相關之教育訓練至少 16 小時。 C.專業人員:社會工作相關學系畢業者或曾擔任本市老人活動 據點專業輔導人員達 2 年以上,每小時補助 153 元,每 案補助 1 名,至多補助 23 萬 8,680 元,並須符合以下 規劃: (a)須擬定據點課程、活動,妥善管理志工及適當分組,召開 志工會議及工作檢討會,針對長者每年規劃至少一種創新 服務方案或團體工作。 (b)於關懷訪視服務中,結合個案管理概念,協助長者個案資 料之建檔、並針對低 .中、高危機長者提供適切服務及資 源連結,並提供專業社工服務,每年須轉介至少 3 名個 案至相關單位。 (8)勞健保補貼:行政助理員至多補助 2 萬 6,592 元;餐飲規 劃師至多補助 2 萬 6,592 元;專業人員每名至多補助 2 萬 8,968 元。 (二)據點創新提案 1.補助對象及條件: (1)每週開放時段達五時段以上,且行政與經營穩定之單位。 (2)經評估該提案符合老人活動據點設置目的,成果具有延續性且 可被據點成員所共享。 2.說明: 為鼓勵申請單位深化服務品質,激發創意發展據點特色,以增加 成員凝聚力並利於據點永續發展,補助主題如下: (1)長青力開發。 (2)社區協力陪伴。 (3)家庭與代間:如家庭支持互動、祖孫代間活動等,須為系列活 動或以固定頻率辦理之活動(如同時為本局育兒友善園補助單 位,可結合辦理代間活動)。 (4)空間規劃及形象經營 (如涉及空間改造或社區總體營造,需 邀集室內設計師、社區規劃師等專業團體參與規劃設計;涉及 環境、形象、空間改造者,需應用本局識別意象標誌)。 (5)田園城市提案:含老人種菜體驗課程、園藝課程、據點綠化總 體營造等。 (6)老人共餐:限申請講師鐘點費、食材費及志工費,比照政策性 補助標準,共餐長者須達 10 人,每月須辦理共餐至少 2 次 ;已申請共餐相關補助之據點,本局不重複補助。 (7)其他創新提案:如老人體適能、長者生命回顧、提高社區男性 長者參與據點意願等創新方案。 3.補助額度及原則: (1)每案至多補助 10 萬元,項目以創新方案實際所需項目為準。 (2)創新方案須提報服務成果,實際服務效益未達所提計畫預期服 務效益,本局得依比例核銷補助經費。 (3)同一據點每年限申請 2 案;同一計畫已獲得其他單位補助者 ,本局不再重複補助。 (三)校園據點 1.說明: 為解決本市室內場地常遭遇之空間匱乏問題並活化校園低度使用 空間,鼓勵校園將空餘教室做為祖孫共學之空間,整合並利用校 園特有相關資源,以提供區域內之長者更舒適活動場所及多元豐 富的服務內容。 2.補助對象及條件: (1)臺北市各級公私立學校及民間單位(依法登記或立案之非營利 性法人、機構或團體,行政組織及財務健全,且申請補助項目 與該單位設立宗旨相符者),兩者須結合共同辦理,並由其一 單位提出申請。 (2)校園內有空餘教室或空間,可於週一至週五白天開放者,且該 場地需位於地上樓層、設有無障礙設施或有替代措施、符合消 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3)以祖孫共學為目標,參與之長者須為該校學童之直系親屬,每 週至少開放 2 個半天辦理老人「健康促進」或「文康休閒」 活動,並於活動前或後辦理老人共餐。 (4)開設適宜長者創意學習、代間活動等相關課程,並固定辦理代 間教育活動,全年須辦理 3 大核心主題講座各 2 小時以上 。 3.補助項目及原則: (1)場地使用費、講師鐘點費、專題講座講師鐘點費、業務費、志 工餐點交通補助代金及食材費補助標準比照政策性補助設置老 人活動據點。 (2)人事費-校園據點經理人:每 4 處校園據點得聯合申請 1 名校園據點經理人,每月補助 3 萬 3,000 元,該員須為大 專畢業,辦理祖孫共學行政事務、安排據點課程及師資、志願 服務課程與教育訓練、開拓學校成立校園據點、協助學校辦理 據點事宜、招募志工、製作成果報告。採聯合申請方式者,如 據點開放時段高於 2 時段,將依政策性補助老人活動據點補 助兼職專業人員費用加給補助。個別校園據點申請人事費者, 補助標準比照政策性老人活動據點補助兼職專業人員費用。 (3)宣傳活動費:辦理校園據點說明會或成果發表會,補助活動海 報、簡章、餐點、場地及器材租借費用。 (4)本項補助以專案方式辦理,本局將針對申請計畫個別審查。相 同項目已申請其他方案補助者,不予重複補助。 三、受補助單位辦理據點各項服務,應給予中(低)收入戶長者優惠,並 於申請補助計畫書中敘明優惠方式。
  • 伍、申請方式及計畫執行期間: 一、申請時間: (一)一般性補助及政策性「設置老人政策性補助據點」補助:第一階段 申請時間為 104 年 1 月 23 日前,第二階段申請時間為 104 年 5 月 4 日至 104 年 5 月 15 日;本局得依經費核定情形 視需要另行公告第三階段申請時間。 (二)「據點創新提案」補助:請於執行前 2 個月提出申請,申請截止 時間為 104 年 8 月 31 日,申請單位需於 104 年 12 月 11 日前執行完畢,本局得於本計畫經費用罄時即時停止受理申請及辦 理停止公告。 (三)「校園據點」補助:同「(一) 一般性補助及政策性「設置老人 政策性補助據點」補助」。 (四)申請單位應備妥相關資料於截止日前送達或寄達本局老人福利科, 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 1 號北區 2 樓社會局老人福利科, 電話:1999(外縣市 02-27208889)轉 6967, 逾期恕難受理。 二、申請文件不齊全者,申請單位應於接獲通知 5 日內補齊,逾期未補 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 三、案件於收件截止日後辦理審查作業,計畫補助之起始時間追溯至申請 月另同一案件不得於不同申請階段提出申請。 四、若本方案經費已用罄,本局得隨即辦理停止公告。 五、本申請補助計畫執行期間不得超過 104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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