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九、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並追繳其溢領金額: (一)提供不實之資料者。 (二)隱匿或拒絕提供本會所要求之資料者。 (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本補助者。 (四)本人及家庭成員重複領取其他政府機關當年度同性質租金補貼,或 已獲包租代管(代租代管)方案之住宅優惠者。 前項溢領金額,經本會通知限期繳回,逾期不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 執行。 第一項情形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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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9-04-3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2 年 07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北市原社福字第1123008056號令修正發布第9點條文;並自公布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