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肆、政策性補助 一、補助對象:經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核定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以及 由本局核定辦理之培力型據點(培力型據點係指本局以自有經費或據 點先行自籌試辦之據點)。 二、補助要件: (一)據點 3.1 共餐服務:每週至少開放三個時段(每時段至少三小時 ),應提供以下服務。 1.電話問安。 2.關懷訪視。 3.健康促進活動。 4.共餐服務:提供至少十名六十歲以上長者,每週辦理共餐至少達 一次(含)以上,以供應午餐為原則。 (二)升級據點 4.0 共餐服務:每週至少開放六時段,辦理據點活動及 課程須達三時段,並提供以下服務。 1.電話問安。 2.關懷訪視。 3.健康促進活動。 4.共餐服務:提供至少十名六十歲以上長者,每週辦理共餐至少達 二(含)次以上。 (三)升級據點 5.0 日托服務:每週至少開放八時段,辦理據點活動及 課程須達四時段,並提供以下服務。 1.電話問安。 2.關懷訪視。 3.健康促進活動。 4.共餐服務:提供至少十名六十歲以上長者,每週辦理共餐至少達 三(含)次以上。 5.日托服務:服務五位以上經 ADLs 評估量表、MMSE 簡式智能量 表、CDR 臨床失智評估量表或其他臨床適用評估量表評估為輕度 以上失能或失智長者。但已聘僱外籍看護者不予計入。 三、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設施設備費:應編列百分三十以上之自籌款。 (二)業務費:為本局核定辦理之培力型據點,未申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 家庭署補助經費者。 (三)志工費:依開放時段補助志工費,六十五歲以上長青志工加給補助 。其服務內容包括協助健康促進活動、健康量測、安全維護、陪伴 引導、關懷服務、協助備餐、餐後收拾等。 (四)講師鐘點費: 1.申請此項費用者,須辦理失智症相關講座至少一小時始得核銷。 2.講師鐘點費超過三十分鐘、未滿一小時者減半支給。 (五)食材費:辦理共餐方式得以自行烹煮、訂餐或外燴方式,餐食來源 可結合各式資源。 (六)人事費:近一年度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評鑑成績為優等以上據點者或 經本局核定辦理之培力型據點者,得申請本項補助,其補助說明如 下: 1.補助條件: (1)單位依規定為受雇者辦理勞、健保加保及提撥勞退準備金。 (2)申請人事費之人員,需參加本局不定期辦理之在職教育訓練以 及行政聯繫會議。 (3)人事費補助申請最多限一名輔導人員和一名兼職人員,或二名 兼職人員,日托照顧員不在此限。 2.補助項目: (1)兼職行政助理員: A.資格:領有志願服務手冊並參與當年度據點相關之教育訓練 至少八小時據點教育訓練。 B.工作內容:協助據點辦理行政作業、關懷服務、志工督導, 以及據點評鑑作業等協助本局推動據點業務事項,每週辦理 共餐至少二次。 (2)兼職餐飲規劃員: A.資格:持有營養師執照或丙級廚師執照(丙級中西餐技術士 ),或領有志願服務手冊並參與當年度餐飲服務或據點相關 之教育訓練至少八小時者。 B.工作內容:建立服務流程、餐食規劃、志工督導,以及協助 本局推動據點相關業務事項,每週辦理共餐至少二次。 (3)專職輔導人員:本局得依該員實際工作成效及教育訓練或會議 參與度,作為補助核撥之審查依據。 A.資格:大專(含大學)畢業者或曾擔任本市社區照顧關懷據 點專業輔導人員達三年以上。 B.工作內容: a.據點開放時段須達每週八時段,辦理據點活動及課程須達 四時段,妥善管理志工及適當分組,召開志工會議及工作 檢討會。 b.具備個案管理、個案資料建檔、針對高關懷或特殊個案提 供轉介或資源連結、主動發掘潛在社區個案。 c.每週辦理共餐至少達三次。 (4)專職日托照顧員: A.資格:該員於當年度須上滿三十二小時教育訓練。 B.工作內容: a.據點開放時段須達每週六時段,辦理據點活動及課程須達 三時段,協助活動帶領、亞健康長者安全維護等照顧工作 。 b.據點服務至少五位亞健康長者(前三個月服務二名以上亞 健康長者來函備查則當月起即可補助)。 c.每週辦理共餐至少達三次。 (七)房屋租金補貼:近一年度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評鑑成績為優等以上據 點者或經本局核定辦理之培力型據點者,場地須投保公共意外責任 險。並依各行政區實際租金行情,以及實際使用空間、開放時段核 實補助租金。 (八)志工教育訓練及觀摩:本局公辦民營及方案委託之老人服務中心、 老人日間照顧中心,或經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核定且連續三年 評鑑優等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 1.補助條件:同一單位每年至多申請二案,且活動內容不得重複, 另須提報服務成果報告。 2.補助項目:每場活動參與單位數至少須達五單位且參與人數須達 四十名以上。 (九)成果展、其他創新提案:本局公辦民營及方案委託之老人服務中心 、老人日間照顧中心,或經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核定之社區照 顧關懷據點以及由本局核定辦理之培力型據點。 1.補助條件: (1)為展現各類型老人活動據點辦理成果,宣傳據點服務效益,辦 理據點動靜態成果展,呈現本市各類型老人活動據點識別意象 。 (2)旅遊、聚餐、慶生、烤肉、會員大會及節慶性質活動不予補助 。 (3)其他創新提案:為鼓勵據點發展特色,補助據點進行空間環境 、形象經營、創新服務等改造,期使據點提供長輩更舒適之環 境,更多元之活動,以增加成員凝聚力並利於據點永續發展。 (4)經評估該提案符合據點設置目的,服務成果具延續性且可被據 點成員所共享,補助主題如長青力開發、社區協力陪伴、家庭 支持互動、祖孫代間活動、空間規劃及形象經營、長者生命回 顧、提高社區男性長者參與據點意願等創新方案等其他創新提 案。 (5)成果展以及創新提案同一單位每年至多申請各一案,同一計畫 已獲得其他單位補助者,本局不再重複補助。 2.補助項目: (1)據點成果展: A.小型據點成果展:每場活動參與人數至少須達五十人。 B.區域性據點成果展:結合至少五處據點(含申請單位)辦理 成果展,每場活動參與人數至少須達三百人。 C.全市據點成果展:結合本局辦理全市性據點成果展,每場活 動參與人數至少須達八百人。 (2)其他創新提案:創新方案須提報服務成果報告。 (十)辦理田園城市:本局公辦民營及方案委託之老人服務中心、老人日 間照顧中心,或經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核定之社區照顧關懷據 點以及由本局核定辦理之培力型據點。 1.補助條件:田園城市提案須提報服務成果報告。 2.補助項目:園藝課程、社區據點菜園、據點綠化總體營造等。 (十一)本計畫政策性補助各項補助細項及金額由本局每年公告之。
- 陸、申請程序 一、申請時間: (一)一般性補助:依據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推展社會福利補助作業 要點及相關函釋規定辦理;經近一年度考核(評鑑)等第為優、甲 等者,請於當年度二月十五日前將申請表件送至本局(社區發展協 會請先送區公所初審後再送本局彙辦),俾利本局協助後續層轉補 助事宜。 (二)政策性補助:第一階段申請時間為當年度二月十五日前,第二階段 申請時間為當年度五月一日至五月十五日,社會局得視經費賸餘情 形,公告第三階段申請,若本方案經費已用罄,社會局得隨即辦理 停止公告。但補助金額十萬元以下者不在此限,於執行前一個月提 出申請採隨到隨審制。 (三)其他政策性補助-志工教育訓練及觀摩、成果展、創新提案、田園 城市:請於計畫執行前二個月送達本局(最遲請於當年度九月三十 日前送件)。 二、申請單位應備妥相關資料於申請時間前送(寄)達本局,申請文件不 齊全者,申請單位應於接獲通知五日內補齊,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 者不予受理。 三、計畫之執行期間不得超過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
- 玖、核銷、督導與考核 一、核銷: (一)本計畫所需經費,由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及本局相關經費支應 。 (二)受補助之民間團體及個人申請支付款項時,申請單位應本誠信原則 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 責任。 (三)已核定之單位若實際效益未達預期效益百分八十,得依比例核銷核 定補助金額。 (四)核銷時應依「當年度臺北市辦理社區照顧關懷據點經費核銷注意事 項」說明檢具相關資料,並依本局會計程序相關規定辦理,本局並 得派員查核。 (五)各補助項目於核定後追溯至當年度據點實際辦理日期,設備核銷以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或本局核定之設施設備為限。 (六)一般性補助業務費、志工相關費用: 採二階段核銷,一月至六月相關費用核銷請於當年度七月十五日前 辦理;七月至十二月相關費用核銷請於當年度十二月二十五日前辦 理。 (七)政策性補助: 採二階段核銷,一月至六月相關費用核銷請於當年度七月十五日前 辦理;七月至十二月相關費用核銷請於當年度十二月十二日前辦理 。 (八)辦理據點志工教育訓練及觀摩、據點成果展及創新提案、田園城市 : 需於執行完畢二個月內辦理核銷,最遲請於當年度十二月十二日前 辦理。 (九)因執行本方案所需之講師、行政助理員、餐飲規劃員、輔導人員、 日托照顧員等費用致單位產生二代健保補充保費請核實檢據核銷。 二、接受補助之單位須受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及本局績效考查,並配 合辦理相關事項: (一)每月確實紀錄服務情形,並於次月五日前繳交執行成果月報表。 (二)每季參與聯繫會報及據點觀摩等相關活動。 (三)為加強據點對於失智症之認識,早期發現據點疑似有失智症初期症 狀的長者,據點工作人員須定期接受失智症相關教育訓練,每年亦 至少二名志工參與失智症相關教育訓練。 (四)每半年評估老人身心狀況一次。 (五)配合本局需求進行調查與訪談,以利未來政策規劃與推動。 三、申請一般性補助、升級據點須接受考核,其結果將作為隔年補助款核 定之依據。 四、已由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或本局補助設施設備費之據點,營運未 滿三年有停辦情形者,將與自籌金額相當之設施設備得繼續留用原受 補助單位外,其餘設施設備應交由本局統籌運用。 五、本案一般性補助之器材設備,應登錄財產目錄,並於器材標示「衛福 部補助」字樣;政策性補助之器材設備,應登錄財產目錄,並於適當 位置貼上「財政部公益彩券統一識別標誌」貼紙及「臺北市政府社會 局識別標誌」貼紙。 六、各單位核定補助後,應專款專用,不得抵用或移用,若執行期間計畫 內容有特殊原因須調整或補助經費項目變動時,應事先敘明理由函報 本局並經核准後方可辦理。 七、遇有執行內容與原申請計畫不符、補助款項未依指定用途使用、經費 有虛報或違反本計畫規定之情事者,本局得廢止受補助單位全部或一 部之核定,要求受補助單位將本局已核撥之款項繳回,並得於一定時 間內不再受理其申請。接受補助單位得於文到次日起三十日內,書寫 訴願書,以正本向本局遞送,並將副本抄送本府法務局,未依限申覆 或申覆未獲同意者,即應依本局處分辦理。 八、受補助者執行計畫遇有經費不足情形,應自行籌措財源配合,本局不 追加補助。執行結果如有剩餘,應全數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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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6-3007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補助辦理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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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07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老字第10540367800號令修正發布第4、6、9點條文;,並自105年8月12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