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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6-3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老字第106481764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7點;並自107年1月1日生效
  • 壹、依據: 一、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七條。 二、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推展社會福利補助作業要點及衛生福利部社 會及家庭署當年度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 三、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
  • 貳、目的: 一、由社區提供在地服務,結合相關福利資源,提供關懷訪視、電話問安 諮詢及轉介服務、餐飲服務、健康促進等多元服務,建立連續性之照 顧體系。 二、透過補助民間團體,由下而上的市民參與,自主形成守護長者的安全 社區,維護長者生活安全及身心健康,進而提昇其生活品質。
  • 參、補助對象: 一、立案之社會團體(含社區發展協會)。 二、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宗教組織、文教等基金會等,其捐助章程中明定 辦理社會福利事項者。 三、其他立案之團體如社區宗教組織、文史團體、農漁會等非營利組織。 四、本市里辦公處、學校。
  • 肆、據點布建原則: 一、延續性據點:前年度經核定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據 點者,可延續申請次年度計畫。 二、新申請據點:以里內無據點優先補助符合要件者,申請設置據點,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此項規定: (一)該里現有據點無共餐服務,新申請單位有辦理共餐者。 (二)該里僅有樂齡學堂或里辦公處試辦專案。 (三)該里已有共餐據點,惟配合政策推動有重複設立據點需要。
  • 伍、計畫實施期程:自當年度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陸、服務對象:年滿六十歲以上之長者。
  • 柒、本計畫各類型據點得提供之服務項目如下: 一、健康促進:定期辦理健康促進課程或活動,以改善長者健康狀況,並 透過參加課程或活動,使其生活豐富。 二、餐飲服務:辦理共餐得採自行烹煮、訂餐或外燴等方式,餐食來源可 結合各式資源。 三、電話問安:志工定期打電話給據點及社區長者了解其生活情形,必要 時提供福利訊息或轉介等服務。 四、關懷訪視:志工定期至服務區域之長者家中進行訪視,關心其生活。 五、日托服務:提供經本市老人服務中心、老人日間照顧中心、長期照顧 管理中心或相關醫療院所評估為輕度失能或失智長者日間臨托服務。
  • 捌、場地空間: 一、提供非違建合法且房屋之室內樓地板面積至少三十五平方公尺(約十 坪)之場地空間(限地上樓層),約可容納十五至二十位以上長者活 動;辦理日托服務者應至少達一百平方公尺(約三十坪)。 二、所提供之場地需有安全、衛生、通風採光良好之環境,消防安全事項 應符合消防法及其有關法令規定,並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三、新成立據點及加值方案辦理活動之場地須由本局派人場勘或由權管機 關會勘評估無虞後,方得提出申請計畫。
  • 玖、本計畫各類型據點之補助項目及標準由本局每年公告之。
  • 拾、申請程序及執行期間: 一、申請時間: (一)第一階段申請時間為當年度二月五日前,第二階段申請時間為當年 度六月一日至六月十五日。但補助金額十萬元以下者,得於執行前 一個月提出申請,採隨到隨審制(最遲請於當年度九月三十日前送 件)。本局得視經費賸餘情形,公告第三階段申請。 (二)配合政策推動申請者,得不受申請時間之限制。 二、若本計畫當年度經費已用罄,本局得隨即公告停止受理。 三、申請單位應備妥相關資料於申請時間前送(寄)達本局,申請文件不 齊全者,申請單位應於接獲通知七日內補齊,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 者不予受理。 四、單位依各申請階段期間提送計畫,於收件截止日後辦理審查作業,補 助追溯至據點服務起始月(第一階段申請至多可追溯至一月,第二階 段申請至多可追溯至六月)。 五、計畫之執行期間不得超過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
  • 拾壹、申請應備文件及注意事項: 一、申請應備文件:須配合於本局相關系統網站填報。 (一)申請計畫書。 (二)經費概算表。 (三)房屋租賃契約、房屋所有權狀或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等可資證明申 請單位為合法使用該場所及坪數證明之文件。 (四)章程、立案證書(如申請單位為法人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免 附立案證書)、負責人當選證書影本(無負責人當選證書者,免附 )及理(董)監事名冊。 (五)場地照片至少八張,拍攝需包含場所入口處、逃生出口、場地空間 擺設與隔間等;惟申請據點若為本市區民活動中心或公民會館者可 免附。 (六)辦理共餐服務者需檢附共餐名冊,最遲於提出申請案後一個月內繳 交。 (七)申請人事費者,須附人事簡歷及相關學經歷證明。 二、注意事項: (一)提出文件為影本時,應於影本文件內加註並簽章切結與正本相符。 (二)申請補助時應敘明預期效益,核銷時,亦應列明實際服務效益,以 作為本補助案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依據。 (三)申請單位以同一事由或活動向多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時,應列明全部 經費內容,及擬向各機關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 三、有關里辦公處申請之規定: (一)申請計畫書中所需印信及負責人印章,以里辦公處之圖記及里長印 章為準。 (二)申請計畫書由區公所社會課受理及初審,再由區公所函轉本局。 (三)經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核定之補助款未能直接撥付個人,將撥 至本局,再轉撥至區公所,由區公所交付里辦公處執行;補助款採 先核銷後撥款,相關細節依經費核銷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四)申請補助經費之項目,不得與里辦公處相關補助重複,並簽立切結 書,經查獲違反前揭規定者應全數繳回補助款,並停止補助三年。 (五)里辦公處所需之業務費、志工相關費用,可向區公所提出申請依內 部請購、請款程序辦理,所需核銷表件依所屬區公所規定為核銷依 據;所有憑證需由區公所會計人員審查與核章,再送本局辦理核銷 。
  • 拾貳、審查作業:依「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辦理。
  • 拾參、核銷、督導與考核: 一、核銷: (一)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 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 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二)核銷時應依「當年度臺北市辦理社區照顧關懷據點經費核銷注意 事項」檢具相關資料,並依本局會計程序相關規定辦理,本局並 得派員查核。 (三)受補助之民間團體及個人申請支付款項時,申請單位應本誠信原 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 相關責任。 (四)已核定之單位若實際效益未達預期效益百分八十,本局得依比例 核銷核定補助金額。 (五)採二階段核銷,一月至六月相關費用核銷請於當年度七月十五日 前辦理;七月至十二月相關費用核銷請於當年度十二月十二日前 辦理。 (六)若單位經費代墊確有困難,得採按月核銷,於每月十五日前檢附 前一個月單據辦理核銷作業。 二、督導與考核: (一)接受補助之單位須受本局不定期檢核考查,並配合辦理相關事項 ,檢核結果及配合情形將作為隔年補助款核定之依據: 1.每月確實紀錄服務情形,並於次月五日前至系統網站填報執行 成果月報表。 2.參與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或本局據點相關會議、聯繫 會報、據點觀摩及教育訓練等相關活動,以利未來政策規劃與 推動。 3.配合本局相關網站辦理登錄據點基本資料、核銷等行政作業, 安裝刷卡機。 (二)補助之器材設備,應登錄財產目錄,並於適當位置貼上「財政部 公益彩券統一識別標誌」、「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補助」、財產編 號等三種字樣。里辦公處則列於區公所的物品財產目錄。 (三)各單位核定補助後,應專款專用,不得抵用或移用,若執行期間 計畫內容有特殊原因須調整或補助經費項目變動時,應事先敘明 理由函報本局並經核准後方可辦理。 (四)受補助經費之衍生收入,例如向長者收取費用之用途,申請單位 應敘明處理方式。 (五)受補助者執行計畫遇有經費不足情形,應自行籌措財源配合,本 局不追加補助。 (六)遇有執行內容與原申請計畫不符、補助款項未依指定用途使用、 經費有虛報或違反本計畫規定之情事者,本局得廢止受補助單位 全部或一部之核定,要求受補助單位將本局已核撥之款項繳回, 遭廢止核定之單位自廢止日起三年內本局不再受理其申請。接受 補助單位得於文到次日起三十日內,書寫訴願書,以正本向本局 遞送,並將副本抄送本府法務局,未依限申復或申復未獲同意者 ,即應依本局處分辦理。 (七)已由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或本局補助設施設備費之據點,營 運未滿三年有停辦情形者,其接受補助設施設備之經費應按未使 用月份比例繳回本局,設施設備所有權撥交受補助單位管理。
  • 拾肆、預期效益: 一、鼓勵設置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落實預防照護普及化及社區化目標。 二、發揚社區營造及社區參與之基本精神,發展在地社區生活特色。 三、發揮長期照顧社區化之預防功能,建立社區之照顧支持系統。 四、透過在地化之社區照顧,使失能老人留在社區生活。 五、減緩家庭照顧者負擔,提供適當之喘息服務。
  • 拾伍、本計畫所需經費,由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及本局相關經費支應 。
  • 拾陸、本計畫所需各項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 拾柒、本計畫未盡事宜,依「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推展社會福利補助 作業要點」、「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當年度推展社會福利補助 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衛生福利部運用社會福利基金辦理 長照十年計畫 2.0 補助項目及基準」、「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 務補助辦法」、「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 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及「臺北市政府禁用一次性及美耐皿餐具執 行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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