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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06-302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7 年 06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臺北市政府(107)府產業公字第10760091861號令修正發布第3、6、7點條文;並自107年7月12日生效
  • 三、名詞定義 (一)漏氣熱點:依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就近 2 年每 1 件通報管線 漏氣搶修案,於道路挖掘資訊系統上建立之位置圖層。 (二)漏氣頻率較高者: 1.1 年內同一地下表外管線設備於 100 公尺距離內有 2 處腐蝕 漏氣者。 2.1 年內同一地上表外管線設備於 20 公尺距離內有 2 處腐蝕漏 氣或腐蝕嚴重者。
  • 六、防漏措施 (一)落實設備施作 1.應依經濟部能源局指導之「公用天然氣事業輸配氣設備施工規範 等相關規定施工,並經氣密試驗合格始可供氣。 2.儲氣槽應定期申報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檢查。 (二)強化維修作業 1.管線或閥門巡視或探漏時發現洩漏,立即檢修,必要時抽換更新 。 2.管線沿線植栽或草木有枯黃現象時,應立即探漏維修。 3.管線沿線居民有臭味反映時,應立即探漏維修。 4.人手孔表面平整度超出法定標準公差時,應立即派員調整。 (三)管線汰換原則 1.巨電池支管腐蝕檢測結果為 A 級者。 2.管線巡查或施工開挖發現有腐蝕或漏氣者。 3.屬於通報漏氣熱點之同一管線設備漏氣頻率較高者。 4.配合本府或其他單位工程必須遷移瓦斯管線者。 5.管齡 30 年以上有腐蝕之管線或埋於地下管齡超過 25 年之鍍鋅 鋼管且未使用防蝕包覆者。 6.汰換長度不得低於前 2 年汰換計畫預計汰換長度之平均值。 7.對於學校、醫院、車站及加油(氣)站等周邊 100 公尺內老舊 管線列為優先汰換。 (四)提升用戶定期檢查 1.公用天然氣事業依規定應每二年檢查家庭用戶管線一次、每年檢 查商業及服務業用戶管線一次,另為加強用戶定檢,各公用天然 氣事業應透過各種管道加強宣導逐年提升用戶定檢比例。 2.對於二期未受檢或拒絕接受定期檢查用戶,各公用天然氣事業應 專案列管通知受檢,如認定有供氣安全之虞,得依天然氣事業法 規定報經本府產業發展局同意,會同相關機關人員進行強制檢查 。 3.各公用天然氣事業實施用戶定檢時,查有建築物設置天然氣供給 管線未符合天然氣事業法相關法令或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等 設置規定,影響安全之虞者,應促請用戶改善。倘涉有擅自修改 遮蔽供給管線應開立改善通知書,並應將相關檢查結果通知建管 處依建築法處理,並副知產業局。 (五)推廣微電腦瓦斯表 微電腦瓦斯表於天然氣洩漏、流量異常及地震時有自動遮斷功能, 各公用天然氣事業應配合能源局推廣,鼓勵用戶裝設。 (六)申請道路挖掘應事先聯繫或參與 各公用天然氣事業於申請道路挖掘時,應事先洽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臺北市道路管線暨資訊中心)提供地下管線圖資,並與相關管線 單位聯繫,確認地下管線分布狀況;於其他道路挖掘施工單位申請 道路挖掘會勘時亦應配合派員參與,以避免挖損天然氣管線。 (七)配合主管機關辦理年度檢查 於主管機關辦理年度公用天然氣事業安全查核時,應配合辦理受檢 ,並依查核建議改進事項進行改善。
  • 七、其他事項 (一)公用天然氣事業新設或檢修、汰換管線後,該管線之埋設年度請提 報本府產業發展局及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列管。 (二)符合管線汰換原則之管線而未更新者,本府得主動要求納入於當年 度或次年度汰換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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