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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臺北市政府府產業公字第11130194751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條文;並自111年6月16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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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臺北市政府(109)府產業公字第10960148121號令修正發布第2、5、6點條文;並自109年5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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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臺北市政府(108)府產業公字第1086040503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6點;並自108年11月29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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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臺北市政府(107)府產業公字第10760091861號令修正發布第3、6、7點條文;並自107年7月12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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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臺北市政府(104)府產業公字第104335277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7點;並自104年12月20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漏氣檢測及防範計畫;新名稱:臺北市公用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漏氣檢測及防範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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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臺北市政府(104)府產業公字第1043218970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點;並溯自104年1月1日生效
法規資訊臺北市歷史沿革
北市04-06-302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12 日
民國 111 年 06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臺北市政府府產業公字第11130194751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條文;並自111年6月16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