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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4-06-302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7 年 06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臺北市政府(107)府產業公字第10760091861號令修正發布第3、6、7點條文;並自107年7月12日生效
  • 《臺北市公用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漏氣檢測及防範計畫修正草案總說明(107.06.29 修正)》 為督導本市各公用天然氣事業汰換老舊瓦斯管線及減少瓦斯漏氣,並要求各公司確實 執行輸氣管線維修檢測汰換計畫,以加強各公用天然氣事業管線汰換進度並減少各界 對於天然氣管線之安全疑慮,本局彙整本府相關機關意見後,修正「臺北市公用天然 氣事業輸儲設備漏氣檢測及防範計畫」內容,重點臚列如下: 一、擴大需汰換之條件:1 年內同一管線設備漏氣 2 次即須汰換,由距離 20 公尺 擴大為 100 公尺。 二、為逐年增加公用天然氣事業年度汰換率,修正預計汰換長度之計算方式:由前兩 年之實際汰換長度平均值,改以前兩年之預計汰換長度長度平均值。 三、刪除經濟耐用年限相關文字:經查國內法規及標準無訂定各類天然氣管材耐用年 限,爰刪除之。 四、加強高風險係數地區管線汰換率:為預防學校、醫院、車站及加油(氣)站之人 潮聚集公共場所,因管線老舊所致漏氣造成災害發生,爰訂定之。 五、刪除用戶管線定期檢查率提昇 3% 之規定:考量本市天然氣用戶定期檢查率已 逾 9 成,增加有限,爰刪除之。 六、修訂定檢作業查用戶倘涉有擅自修改遮蔽供給管線未依建築法需申辦室內裝修審 查許可者,並應將相關檢查紀錄副知建管處依建築法處理之規定:考量實務上定 檢員無從得知用戶有無依建築法需申辦室內裝修審查許可,爰刪除相關規定,又 為加強督導,要求公用天然氣事業將相關檢查紀錄副知產業局。 七、增列本府要求汰換之依據:符合管線汰換原則之管線而未更新者,本府得主動要 求納入於當年度或次年度汰換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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