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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6-302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臺北市政府(104)府產業公字第1043218970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點;並溯自104年1月1日生效
  • 一、目的 為防範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因老舊、腐蝕或道路挖掘施工因素造成漏 氣,爰訂定本計畫,供天然氣事業依循辦理,以預防管線漏氣,確保 公共安全。
  • 二、依據 天然氣事業法、臺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及建築技術規則。
  • 三、檢測方法 天然氣事業得依場所、環境或業務需要,按下列方法實施設備檢測: (一)肥皂泡沫檢查:將肥皂泡沫塗敷於可能漏氣之所在,由泡沫之形成 可查出漏氣。過於稀釋之肥皂液,有可能因濃度不夠而無法形成泡 沫。 (二)瓦斯表檢查:將所有龍頭及考克關閉,如瓦斯表仍在走動,則有漏 氣狀況。可由瓦斯表走動之快慢,從而推出瓦斯漏出量。 (三)音響檢查:瓦斯漏氣時會有嘶嘶聲音,可聽出漏氣之處所。 (四)壓力計測漏:利用水柱壓力計或壓力表測試管線是否漏氣。 (五)儀器檢查:利用可燃性氣體檢知器等,檢查漏出之氣體而使儀器產 生反應。 (六)遠距雷射瓦斯洩漏偵測儀測漏:於無法接近處所使用遠距雷射瓦斯 洩漏偵測儀測漏。
  • 四、檢漏頻率
    管線類別 巡檢作業 檢漏作業
    儲氣槽 24 小時監控系統監控 24 小時監控系統監控
    高壓整壓站 每月至少巡查一次 每月至少巡查一次
    高壓管線 每月至少全部巡查一次 每月至少全部檢漏一次
    中壓管線( 含中壓整壓 站) 每半年至少全部巡查一 次 每年至少全部檢漏一次
    低壓管線 每年至少全部巡查一次 每三年至少全部檢漏一次
  • 五、防漏措施 (一)落實設備施作 1.應依規定標準施工,並經氣密試驗合格始可供氣。 2.儲氣槽應定期申報壓力容器檢查。 (二)強化維修作業 1.管線或閥門巡視或探漏時發現洩漏,立即檢修,必要時抽換更新 。 2.管線沿線植栽或草木有枯黃現象時,應立即探漏維修。 3.管線沿線居民有臭味反映時,應立即探漏維修。 4.人手孔表面平整度超出法定標準公差時,應立即派員調整。 (三)管線汰換原則 1.巨電池支管腐蝕檢測結果為 A 級者。 2.管線巡查或施工開挖發現需汰換者。 3.同一管線漏氣頻率較高者。 4.配合本府或其他單位工程須辦理汰換者。 5.鍍鋅鋼管未使用防蝕包覆埋於地下超過 25 年者。 6.管齡 30 年以上之老舊管線者。 7.通報漏氣熱點者。 8.已屆經濟耐用年限者。 9.汰換長度不得低於前 2 年平均之實際汰換長度。 (四)提升用戶安檢 1.天然氣事業依規定應每二年檢查家庭用戶管線一次、每年檢查商 業及服務業用戶管線一次,另為加強用戶安檢各天然氣事業應透 過各種管道加強宣導逐年提升用戶安檢比例 3%。 2.對於二期未受檢或拒絕接受安全檢查用戶,各天然氣事業應專案 列管通知受檢,如認定有供氣安全之虞,得依天然氣事業法規定 報經市府產業發展局同意,會同相關機關人員進行強制檢查。 3.各天然氣事業實施用戶安檢時,查有建築物設置天然氣供給管線 未符合天然氣事業相關法令或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等設置規 定,影響安全之虞者,應促請用戶改善。倘涉有擅自修改遮蔽供 給管線未依建築法需申辦室內裝修審查許可者,並應將相關檢查 紀錄副知建管處依建築法處理。 (五)推廣微電腦瓦斯表 微電腦瓦斯表於天然氣洩漏、流量異常及地震時有自動遮斷功能, 各天然氣事業應配合能源局推廣,鼓勵用戶裝設。 (六)申請道路挖掘應事先聯繫或參與 各天然氣事業於申請道路挖掘時,應事先洽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提供 地下管線圖資,並與相關管線單位聯繫,確認地下管線分布狀況; 於其他道路挖掘施工單位申請道路挖掘會勘時亦應配合派員參與, 以避免挖損天然氣管線。 (七)配合主管機關辦理年度檢查 於主管機關辦理年度公用天然氣事業安全查核時,應配合辦理受檢 ,並依查核建議改進事項進行改善。
  • 六、其他事項 (一)瓦斯公司新設或汰換管線後,該管線之耐用年限請提報本府產業局 及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列管。 (二)管線超過耐用年限而未更新者,本府得主動要求汰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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