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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06-302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1 年 06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臺北市政府府產業公字第11130194751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條文;並自111年6月16日生效
  • 四、公用天然氣事業應依下列檢漏頻率辦理:

    管線類別

    巡檢作業

    檢漏作業

    儲氣槽

    二十四小時監控系統監控

    二十四小時監控系統監控

    高壓整壓站

    每月至少巡查一次

    每月至少巡查一次

    高壓管線

    每月至少全部巡查一次

    每月至少全部檢漏一次

    中壓管線(含中壓整壓站)

    每半年至少全部巡查一次

    每年至少全部檢漏一次

    低壓管線

    中華民國一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

    每年至少全部巡查一次

    每三年至少全部檢漏一次

    每二年至少全部檢漏一次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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