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肆、實施期程:自 106 年 1 月至 12 月。
- 伍、評鑑對象: 一、法定評鑑:104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設立許可之私立老人安養暨長 期照顧機構,及 103 年接受評鑑結果為乙等以上,至 105 年期間 未再接受評鑑者。 二、申請評鑑:105 年 1 月 1 日至 105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完成設 立許可之私立老人安養暨長期照顧機構,得於 106 年 1 月 31 日 前申請接受評鑑,且於申請評鑑前住民入進住率達 30% 以上。 三、提前評鑑:104 及 105 年度曾接受評鑑,且評鑑成績列為乙等者, 得於 106 年 1 月 31 日前申請提前評鑑。
- 陸、評鑑資料檢視範圍:103 年 7 月起至 106 年 6 月止。
- 捌、評鑑作業期程: 一、舉辦評鑑指標教育訓練、評鑑程序說明會及評鑑委員共識營。 二、進行實地考評:預計於 106 年 7 至 8 月辦理。 三、召開評鑑委員聯合評鑑審查會,確定評鑑結果及提供相關建議。 四、受理申復及提供評鑑結果成績複查。 五、召開申復事項審查會議。 六、公告評鑑結果,並辦理獎勵及確認需再予考評之機構。 七、召開評鑑後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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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6-3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11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老字第105449934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4~6、8點條文;並自106年1月1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5年度老人安養暨長期照顧機構評鑑實施計畫;新名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老人安養暨長期照顧機構評鑑實施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