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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6-3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11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老字第105449934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4~6、8點條文;並自106年1月1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5年度老人安養暨長期照顧機構評鑑實施計畫;新名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老人安養暨長期照顧機構評鑑實施計畫)
  • 壹、依據: 一、老人福利法第 5 條第 7 款、第 37 條第 2 項。 二、臺北市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以下簡稱評鑑及獎勵辦法)。 三、臺北市政府社會局違反老人福利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 貳、目的: 一、為提昇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老人安養暨長期照顧機構照護品質, 加強機構環境設施設備之管理、個案專業照顧及組織行政運作等各層 面完整之建制,輔導充分發展照護業務,激勵及協助機構提昇服務品 質,以提供老人安全舒適之就養環境。 二、透過書面考評及實地業務訪視,瞭解本市老人安養暨長期照顧機構實 際營運狀況,並將評鑑結果提供民眾選擇就養機構、主管機關業務規 劃之參據,以及作為機構改進管理與服務之參考。
  • 參、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 二、委辦單位: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法令辦理。
  • 肆、實施期程:自 106 年 1 月至 12 月。
  • 伍、評鑑對象: 一、法定評鑑:104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設立許可之私立老人安養暨長 期照顧機構,及 103 年接受評鑑結果為乙等以上,至 105 年期間 未再接受評鑑者。 二、申請評鑑:105 年 1 月 1 日至 105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完成設 立許可之私立老人安養暨長期照顧機構,得於 106 年 1 月 31 日 前申請接受評鑑,且於申請評鑑前住民入進住率達 30% 以上。 三、提前評鑑:104 及 105 年度曾接受評鑑,且評鑑成績列為乙等者, 得於 106 年 1 月 31 日前申請提前評鑑。
  • 陸、評鑑資料檢視範圍:103 年 7 月起至 106 年 6 月止。
  • 柒、評鑑項目及內容: 一、評鑑項目,分為六項: (一)行政組織及經營管理(占評分總分之 20%) ,分為行政制度、員 工制度二個部分。 (二)生活照顧及專業服務(占評分總分之 40%) ,分為社工服務、醫 護、復健及緊急送醫服務、生活照顧與輔具服務、膳食服務四個部 分。 (三)環境設施及安全維護(占評分總分之 25%) ,分為環境設施、安 全維護、衛生防護三部分。 (四)權益保障(占評分總分之 13%) 。 (五)改進創新(占評分總分之 2%)。 (六)加分題(額外增加總分 3%)(僅私立小型機構適用)。 二、各評鑑項目所列考評指標,依是否屬法定設立標準或涉及院(住)民 之生命、身體及健康等權益之保障、達成之難易程度,分為一級必要 項目、二級加強項目及一般項目等 3 類。
  • 捌、評鑑作業期程: 一、舉辦評鑑指標教育訓練、評鑑程序說明會及評鑑委員共識營。 二、進行實地考評:預計於 106 年 7 至 8 月辦理。 三、召開評鑑委員聯合評鑑審查會,確定評鑑結果及提供相關建議。 四、受理申復及提供評鑑結果成績複查。 五、召開申復事項審查會議。 六、公告評鑑結果,並辦理獎勵及確認需再予考評之機構。 七、召開評鑑後說明會。
  • 玖、評鑑方式: 一、成立評鑑小組。 二、考評程序: (一)書面考評:受評機構依評鑑指標填報實際情形、自行評定分數及檢 具相關附件送社會局。 (二)實地考評:評鑑小組前往受評機構訪視查閱相關資料、訪談相關人 員,據以進行評鑑指標之評分。 三、評鑑成績核算及評等原則: (一)依受評鑑機構考評分數,分優等、甲等、乙等、丙等及丁等,各等 級得分範圍如下: 1.優等:評鑑總分為 90 分以上。 2.甲等:評鑑總分為 80 分以上未達 90 分。 3.乙等:評鑑總分為 70 分以上未達 80 分。 4.丙等:評鑑總分為 60 分以上未達 70 分。 5.丁等:評鑑總分未達 60 分者。 (二)機構如有發生社會局所訂違規事項情形,將依評等原則予以降等。
  • 拾、申復機制: 一、申復期程及方式:受評機構如對評鑑過程及評鑑結果有疑義之情事, 應於社會局通知評鑑結果後 14 日內填具申復表及檢具相關資料送至 社會局,逾期不予受理;申復相同事由以一次為限。(申復表如附件 1) 。 二、辦理申復會議:社會局統一召開申復事項審查會議,同一指標項目至 少需 3 位評鑑小組委員共同評定申復結果。
  • 拾壹、獎勵及輔導: 一、獎勵:依評鑑及獎勵辦法第 9 條規定辦理予以獎勵,如於評鑑結 果公告後至下次評鑑前,有評鑑及獎勵辦法第 10 條之情形,社會 局得撤銷本次評鑑結果,機構應繳回所領取之獎勵,且應於次年重 新接受評鑑。 二、輔導:依評鑑及獎勵辦法第 11 條,評鑑結果為丙等以下者,應配 合辦理下列事項: (一)裁罰:依老人福利法第 48 條第 3 款規定,處新臺幣 6 萬元 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二)接受實地輔導,受輔導機構不得拒絕之。 (三)限期改善及接受再予考評,結果為乙等以上者始為改善完畢。另 依老人福利法第 49 條規定,前項改善期間不得增加收容老人, 違者另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 處罰。再予考評結果丙等以下者,得令其停辦 1 個月以上 1 年以下,並公告其名稱,停辦期限屆滿仍未改善或令其停辦而拒 不遵守者,廢止其設立許可,其屬法人者,得予解散。 (四)停止受理老人收容安置補助申請及接受獎勵委辦業務:自評鑑結 果處分確定日起暫停受理申請及停止接受政府任何獎勵、補助及 委辦業務。
  • 拾貳、評鑑結果將俟評鑑申復結果通知受評機構 30 日後由社會局公告, 若有評鑑等第變更之情形,將再另行公告。
  • 拾參、經費來源:本計畫所需經費,由社會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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