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須知依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以下簡稱本 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 二、身心障礙者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且符合本辦法 第五條規定者,得申請購屋貸款利息補貼(以下簡稱本補貼)。
- 四、申請本補貼者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證明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購屋之貸款餘額證明書及繳款證明書各一份。 (二)身心障礙者之臺北富邦銀行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三)其他福利資格或財產相關證明文件。
- 七、經核准本補貼者溯自當年一月起發給。
- 九、本補貼之其他相關事項如下: (一)申請本補貼者就房屋租金補貼或本補貼,僅能擇一辦理。 (二)領有本市身心障礙者津貼者,依臺北市身心障礙者津貼配合國民年 金調整實施計畫規定,不得與本補貼同時領取。 (三)本局得隨時派員訪視並稽查身心障礙者有關資料,其以詐欺或其他 不正當方法領取本補貼或為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者,並得停發 或追繳。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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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5-3020
臺北市身心障礙者購屋貸款利息補貼作業須知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0 年 03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0)北市社障字第1103028892號令修正發布第1、2、4、7、9點條文;並自110年3月15日生效